開庭前一天的晚上。
幾個人聚在一起,為開庭做最後的準備。
秋瑩給大家介紹情況
“經過這些日子的努力,我們得到了一個好消息。”
“儘管社會輿論一邊倒地偏向對方,但是警方那邊,因為從頭到尾都參與了整個事情的辦理,也知道對方是些什麼樣的人,所以總體來說在感情上是比較偏向我們的。”
“雖然警方必須依法辦事,感情偏向我們也不能真的突破該有的流程,但畢竟大家都是人,有些事還是對我們有利。”
“第一是警方認定這是一場意外事件,出具的報告裡寫明了這是意外。”
林書不太懂,問道“這個是什麼意思?”
秋瑩解釋道“如果警方認為這是故意傷害,傷害者需要負刑事責任的話,報告裡就會說明這是故意傷害,法院一般來說就會直接考慮定罪量刑的問題了。”
“而如果警方認為這不是故意傷害案件,純屬意外,不涉及刑事責任,雙方自己在法院打經濟賠償的官司就行了。”
“一件事到底是意外還是故意傷害,按照規定確實應該是警方來認定的。一般情況下是否故意傷害都是很明顯的,警方隻要調查具體的傷害過程就行了。”
“但這件事非常特殊,沒有證據,無法認定到底是不是故意傷害。”
“這時候,警方就有了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權。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可以自行決定要不要認定為故意傷害。”
“一般來說,警方為了不承擔責任,對於模糊不清的案件,會直接交給法院做出最終的裁定。”
“但是這件事情,警局裡當時很多警察都在邊上看見對方一家的無賴模樣,因此他們認為這屬於意外,在不違反規定的情況下,他們這樣認定,某種程度上我認為警方對我們的同情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說著,她又看向林書,笑道“當然了,林書在這裡也起到了關鍵作用,如果隻有對方有目擊證人,而我方沒有,那麼警方就算再同情我們,也隻能認定是我們撞的了。正因為雙方都有目擊證人,確實無法搞清楚事實,警方認定為意外才有了依據,才能做出這樣的決定。”
林書笑了笑,又問道“那既然如此,是不是可以認為我方不用負刑事責任了?隻要做出經濟賠償就夠了?”
秋瑩搖搖頭,說道“不一定,因為法院是可以不采納警方認定的。交通事故裡經常有這種情況,本來交警已經給雙方劃定了責任,但案子到了法院之後,法院推翻了交警的定責,又重新劃分了責任。”
“如果出現這種情況,自然就得按法院的判定來,法院判決的效力比交警劃定的要強。”
“所以我們這個案子,仍然不能掉以輕心,如果最後法院認定我們故意傷害,我們還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不過你們也不用太擔心,至少現在認定成了意外,這第一步對我們是非常有利的。”
柳淑嫻說道“妹妹你辛苦了,這幾天你也沒少往警局跑,肯定也做了很多工作,我們都看在眼裡的。”
秋瑩看向柳淑嫻,笑了笑。
她繼續說道“在開庭的時候,因為大家都沒能找到什麼有力的物證,所以,開庭的時候,證人作證這一塊就是最重要的。”
“最後這幾天裡,儘管我們已經發動了各種力量尋找,但那天路上的行人本就不多,我們仍然沒能找到其他當時正好在現場的目擊者,我們這邊的證人仍然隻有林書一個。”
說著她看向林書“所以到時候就還是麻煩你現場作證了。”
林書微笑點頭“沒問題,我還是支持你們。”
秋瑩點頭,繼續說道“另外,對方律師一定會質疑你的證詞,到時候對方律師可能提出的問題我在這裡也列出來了,首先你必須基於事實回答,不能為了證明我方無罪就編造事實。”
“要知道,一個謊言需要無數個更多的謊言來圓,編造虛假事實的話,露出的破綻一定會越來越多,所以必須要說實話。”
“不過說實話也有一些注意點,現在就這些對方可能提出的問題,我來給你講解一下注意點。”
……
開庭這天,法院人山人海,全部都是來旁聽的,旁聽席座無虛席不說,還有好多人站著旁聽,媒體記者也來了不少,雖然法庭禁止私自拍攝,但大家都拿著筆和本子,準備記錄。
更多網友通過網絡直播在看開庭過程。龍國的法庭公開透明,很多開庭過程都有網絡直播。雖然一般的開庭沒多少人觀看,但今天這個開庭可是關注度極高,觀眾都擠爆了直播間。
旁聽的除了媒體記者,最多的還是吃瓜的觀眾,很多看不慣“洋人走狗欺負國人”的觀眾紛紛拿著標語和橫幅來到旁聽席。雖然標語和橫幅都被門口安檢攔住收走了,但這些人還是進來了,他們要為自己心目中的“正義”來支持“受害者”。
因此,老太太一家進來的時候,旁聽席爆發出一串熱烈的掌聲,而宋強夫婦進來的時候,旁聽席爆發出一陣噓聲。法官連續敲了幾下錘子才安靜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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旁聽席的觀眾們也不敢太過放肆,今天來的人太多,很多法警也在周圍維持秩序,如果太過放肆,會被趕出法庭,就沒法愉快地吃瓜看戲了。
吳良看著秋瑩和林書,不懷好意地笑笑,還對著秋瑩做了個吹口哨的動作。把秋瑩氣得夠嗆,把頭扭向一邊,根本不理會。
雙方見麵,也沒什麼好說的,於是就按照流程,正式開庭。
先是按照流程雙方陳述自身的觀點,這個環節沒什麼變化,仍然是秋瑩主張己方當事人是先看見老人摔倒,主動做好事上去幫助,反而被訛上。
而吳良也堅持主張己方當事人是被對方撞倒的,對方送到醫院墊付了一筆住院費後就再也沒有出現過,拒絕賠償。現在己方當事人鑒定為輕傷,要求對方負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