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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29章 一個人換一個律所(2 / 2)

甚至新的上訴狀裡麵,在最後的請求部分,也在偷小雞。

按照《刑事訴訟法》中的有關規定,在刑事案件二審上訴狀中,必須寫清楚上訴請求?。

金勝寫是寫了,乍一看絕對符合要求。

但是仔細一推敲,辯護的意圖就很模糊了。

因為沒有明確,請求了哪一方麵,到底是‘無罪’、還是‘罪輕’。

在金勝的心裡,隻要能打掉‘故意傷害罪’,並提出了能減輕處罰的有利點就行了。

那麼新的認定,就指定不會是更加嚴重的罪名了。

最多也隻是一個‘過失致人死亡’,還能適用罪輕原則,三年以內就很合適。

甚至就連‘正當防衛’也不是沒機會。

搏一搏、單車變摩托。

其實說穿了,如果邱光偉當時沒有退那一步,繼續上前攻擊的話,章權在一審的時候肯定已經打贏了,早沒金勝什麼事了。

“咚”

“現在進行舉證質證環節。”

主審法官王雲友宣布進入了下一環節後,轉頭看向了金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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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辯護律師,你方有沒有新的證據提交法庭。”

“沒有”

“那麼對於公訴方提出的證據,有什麼問題嗎?”

“沒有”

連續兩個‘沒有’,直接給眾人都搞懵了。

金勝也是無語的撇了撇嘴,麵對全都一目了然的東西,不然還能怎麼辦。

難道去質疑路人的口供啊!

還是說去質疑監控視頻?

本來就是個罪名的認定問題。

主要還是需要在法庭調查、以及法庭辯論環節發力。

“咚”

“下麵進行法庭辯論。”

“公訴方,你可以開始了。”

公訴人席位上,男性檢察官開始發言。

“被告辯護律師剛才所說,一審對於‘故意傷害罪’認定中,被告人的行為,並不構成主觀要件。”

“那我想問問,在監控視頻中,我們可以清楚的看到,被告人拿到鐵質的水管後,揮舞了3次。”

“前麵兩次落空後,在第三次揮舞的時候,右腳同時上前邁了一步,這才擊打到了被害人邱光偉的頭部,造成了被害人死亡。”

“這樣的行為,難道不是故意。”

“如果僅僅隻是為了自衛,被害人在明顯已經停止了侵害,甚至主動後退了一步的情況下,被告人為什麼還要抬高手臂,揮出第三次。”

“這難道還不是直接奔著傷人目的去嗎?”

金勝要的就是對方質疑這一點。

否則怎麼引出自己的觀點。

眼下公訴方說完後,金勝立馬回應道“那麼我想請問一下公訴人,這件事情的起因是什麼?”

“在‘故意傷害’的認定中,你們有沒有考慮過本案的‘因果關係’呢?”

“在監控視頻,我們也可以清楚的看到,我的當事人好好的走在路上而已。”

“被害人卻突然手持匕首從店裡衝出,攔住了我的當事人。”

“從說話到攻擊行為的展開,中間的時間可謂是相當的短暫。”

“如果,被害人沒有主動從店裡麵衝出來,又或者沒有手持匕首進行攻擊,那麼我的當事人今天還會站在這裡受審嗎?”

“甚至,在看到邱光偉倒地後,我的當事人立馬上去進行查看,救治。”

“如果構成主觀故意,會有這樣的行為嗎?”

“相反,本案中的被害人邱光偉,才是一開始存在故意傷害的那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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