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冰》作者說我認為我們的某些文創企業會學迪士尼那樣,因為迪士尼這個個案很有參考的價值,並且有一定的可行性。例如企業通過合同擁有了網文作品的所有的財產權。大家都知道,作品的版權,也就是著作權,分為人身權和財產權這兩部分。
《冰》作者又說根據合同的內容,如果衍生出來,我意思是改編出來的人物的形象,以這個為例子,參考迪士尼的例子,假設某公司通過與我簽訂合同,得到我作品的改編權,衍生出我某作品的人物a的形象,這個a的形象版權是歸於某公司,也就說某公司在人物a的版權期限到期之前,為了延長這個人物a的版權同樣模仿迪士尼修改米老鼠的這個做法,在最後的那一年的最後一天之前,通過稍微修改一些這個人物的形象重新登記上版權,即可延續多五十年,但是舊的形象到五十年就結束了。
小迪問真的可以這樣延續嗎?
《冰》作者說真的可以。前提是這公司還在,或者破產、倒閉以後,有彆的公司接上這些財產。我知道我說的,聽起來太深奧了,各位聽眾可能聽不明白,不明白去問問律師吧。
淳先生,說嘖!又在故弄玄虛。
《冰》作者又說說回我國。與美國不同,我國的《著作權法》規定的年限是這樣的,個人的話,是作者生前和死後五十年;公司的話是五十年。我們大家都說網文合同如何如何的不好,我認為不是這樣的。例如以我來說,如果我簽訂這樣的合同,那些公司一定不希望我那麼早就死,反而希望我長命百歲。
淳先生,則說“不可能,我希望你早點死。”
小迪說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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