權利和權力這對看似相似實則大相徑庭的概念,僅僅因為一個字的差彆,就在內涵與外延上呈現出天壤之彆。它們之間的差異不僅體現在行為主體和行為屬性上,還深深滲透到強製性、法律地位等多個關鍵維度之中。
先聚焦於行為主體及其行為屬性吧。權利的主體猶如繁星般散布且種類繁多,其中既有普通的公民個體,又有各式各樣的法人團體,還有其他林林總總的社會組織。這些主體在行使權利時,其行為展現出豐富多彩的麵貌。在民商事範疇內,常見的如簽訂合同這類民事行為——雙方基於平等自願原則達成協議,共同構建起交易關係;又如選購商品或者享受服務等日常活動,消費者依據自身需求做出選擇,並通過支付相應代價獲取所需。與此同時,權利的行使並不局限於民商事領域,它同樣延伸至社會政治層麵並大放異彩。比如說,公民積極投身選舉投票,用手中選票來表達自己對於公共事務管理者的偏好和期望;再如他們勇敢地發表意見和提出建議,為社會發展建言獻策,推動政策製定朝著更符合民眾利益的方向演進。可以說,權利主體的廣泛性和行為屬性的多樣性使得整個社會充滿活力與生機。
與之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權力的主體呈現出一種相對集中且特定化的態勢。這些主體主要由國家各級機關及其所屬的工作人員共同組成。他們所肩負的責任和行使的權力行為,往往都具有深遠而重大的影響力,並且散發著無可比擬的權威性。
他們所從事的工作範疇廣泛,涵蓋了眾多關鍵領域,其中包括但不限於立法工作——這一環節猶如大廈之基石,通過嚴謹的法律條文製定,為社會秩序搭建起穩固的框架;行政管理——宛如精細運作的中樞神經係統,對各類事務進行有條不紊地協調與統籌;還有司法裁判——恰似公正無私的天平,衡量是非曲直,確保每一個案件都能得到公平合理的裁決。
可以說,以上這些領域無一不是公共權力得以施展其效能的重要舞台,它們共同展現了公共權力所獨具的特質。這種公共權力存在的意義非凡,它不僅致力於維護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更是保障公平正義得以伸張的堅實後盾,同時也是推動整個國家機器順暢運行、高效發展的強大動力源泉。
強製性方麵不管是權利也好,權力也罷,它們無一例外都具有一定程度的強製性特征。不過,值得注意的是,這兩種強製性之間存在著相當明顯的差彆。讓我們先來探討一下權力吧,權力的強製性呈現出一種更為直截了當的態勢。之所以會如此,歸根結底是因為有國家所掌控的那股無比強大的強製力量在背後給予強有力的支持和保障。與權力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權利的強製性就顯得相對迂回一些了。儘管權利也是以國家強製力作為其穩固的根基和依靠,但這種強製性更多地體現在一種間接的方式上。
更具體一點來講,如果某一項權利在實際施行過程中遇到阻礙,無法按照預期那樣順利得到落實;又或者這項權利不幸遭受了來自他人的侵害行為時,那麼身為該項權利的所有者——權利人本身,並不能隨心所欲地直接針對相對一方施加任何形式的強製力量。但是,他們完全有資格、也有權利去向國家的權力機關正式提出關於尋求保護或者實施救濟的相關請求。借由這樣一條正當且合理的途徑,充分利用國家手中掌握的各種強製手段來扞衛屬於自己的那份合法權益不受絲毫侵犯。
讓我們再次深入地從法律地位這一視角展開剖析首先談到權利,其具備相當獨特且多樣的特質。一方麵,權利可以被權利人獨自一人儘情地去享有和行使,完全獨立自主、不受他人乾擾。然而另一方麵,權利並非單一不變的形態,而是存在著各式各樣的類彆區分。
在眾多分類之中,有一種權利擁有明確的特定相對人。舉例來說,大家所熟知的債權便是典型代表。當債權人主張自己的債權時,對象往往是那個與之簽訂合同或產生債務關係的特定債務人。除此之外,還有另一類權利則是麵向廣泛而不特定的相對人群體。像是財產所有權,所有者對其所有物擁有支配權,可以對抗任何非合法乾涉者。
回過頭來看權力,情況就有所不同了。權力隻存在於跟具體相對人構建起的聯係裡,而且這種關係通常展現出鮮明的管理與服從特點。也就是說,掌握權力的一方處於主導地位,實施管理行為;而相對應的另一方則需要服從前者的指令和要求。尤其要強調的一點是,一旦某個權力主體通過正當程序獲取到權力之後,根據法律法規及相關製度規定,他她不能隨心所欲地舍棄這份權力,更不可擅自將其轉交給彆的個人。因為權力的賦予不僅僅是一種資格認可,更是一份沉甸甸的責任擔當。
在行使主體這一方麵,我們需要先深入探討一下權利和權力之間存在的顯著差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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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談到權利時,它一般是由單獨的個體或者特定的人群來切實地施行和應用的。這種行使常常展現出自發性和自主性,也就是說持有權利的那一方完全有能力依照自己內心的願望、主觀的判斷以及周圍所處的實際環境等多種要素,獨立自主地做出關於怎樣去踐行這項權利的決策。舉個簡單易懂的例子,就像每個公民都被賦予了言論自由的神聖權利一樣,隻要他們的言行嚴格遵循著法律規章以及道德準則這個大前提,那麼他們便能夠自由自在、無拘無束地抒發個人的見解和主張。
然而,如果把目光轉向權力這邊,情況則會有所不同。權力的行使主體主要集中於國家機構及其隸屬的工作成員身上。這些權力所覆蓋的範疇極其寬泛,不僅僅局限於對其他人行為舉止的限製和管束,還延伸到對整個社會形形色色的資源進行合理的分配調度以及有效監管控製等多個重要領域。比如說,各級政府職能部門具備製訂並且推行一係列相關政策法令的權限,其根本目的就是要確保社會秩序得以良好維持,同時有力地保障廣大民眾的公共利益不受侵犯。
在處分方式這個層麵上,我們可以看到權利與權力之間存在著顯著的差異。
首先來說說權利。通常情況下,權利的持有者往往擁有相當大的靈活度。他們能夠根據自身的實際情況和需求,自主地做出各種決策。比如,當他們認為某項特定的權利對於個人已經失去意義,或者即便持有也難以有效地加以運用時,便有權毅然決然地選擇主動放棄該項權利。這種自主性賦予了權利某種程度上的可處置性。不僅如此,權利還具備另一個重要特性——可轉移性。也就是說,持有者還有權通過符合法律規定的渠道和方式,把手中的權利轉讓給那些被認為更為適合、更有能力充分發揮該項權利作用的其他人。打個比方,如果某個人發現自己雖然擁有某項權利,但因種種原因無法使其得到最佳利用,那麼他完全可以經過合法手續,將此權利移交給那個真正能夠讓它煥發出最大價值的人。
接下來再看看權力這邊的情況。與權利形成鮮明對比的是,權力因為直接牽涉到國家的治理以及整個社會的正常運轉這樣至關重要的事務,所以在行使過程中必須要嚴格遵循既有的法律法規所設定的條條框框。而且,絕對不允許任何形式的隨心所欲地放棄權力或者私下裡擅自轉讓權力的行為發生。因為一旦有人膽敢違反法定程序去胡亂使用職權,亦或是未經許可就私自出讓權力,那麼等待這些人的必將是極為嚴厲的懲罰措施。這種嚴苛要求旨在確保權力始終處於正確軌道之上,得以公正、有效地服務於國家和人民大眾。
推定規則方麵
關於權利,普遍遵循著“法無明文禁止即可為”這樣一條原則。也就是說,隻要現行法律法規沒有明確禁止某種行為屬於違法違規之列,那麼人們便被默認為可以自由地去實施該行為從而行使對應的權利。這給予了公民在日常生活中相當大的活動空間和自主權。
相較而言,權力的具體施行隻能嚴格限定在法律法規明確做出規定的範圍之中。一旦有任何超出這一權限範疇的舉動出現,都會被直接認定為無效的行為,並且極有可能導致一連串負麵結果的產生,嚴重情況下還會牽扯到相應的法律責任問題。因此,可以毫不誇張地講,權力的實際運用自始至終都是處在一套嚴謹縝密的法製框架的限製與束縛之下的,唯有如此,才能切實保證其能夠公平、合理以及高效地服務於全社會整體的發展需要。
從社會功能方麵來分析,權利往往更多地彰顯出私人性質的利益訴求。比如說,每個人所擁有的財產權、隱私權等等,這些都是圍繞著個體自身的權益而展開的。然而,權力卻通常代表著公共層麵的利益考量。例如政府部門所掌握的行政管理權、司法機關所行使的審判權等,它們的出發點和落腳點都是為了維護廣大公眾的共同利益以及保障社會秩序的穩定和諧。深刻理解並準確區分上述這些差異點,對於我們更為清晰透徹地把控好個人與社會之間、公民與國家之間存在的各種法律關係和政治關聯具有至關重要的意義。隻有這樣,我們才能夠在複雜多變的現實生活中,正確認識和處理好不同主體之間的權利義務關係,推動整個社會朝著更加公平正義、文明進步的方向不斷邁進。
總體來說,權利和權力的區彆分彆有
1、權利和權力在行為主體與行為屬性有所不同權利主體所指的一般是公民與法人和其他社會組織等等。而權力主體則隻能是被授予權力的國家機關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員等等。若按其行為屬性來講,權利行為一般來說就是一般的民事行為與社會政治等的行為;權力行為則一般是立法行為、行政行為、司法行為等等屬於公務的行為,又稱職權,這是一種公共賦予的權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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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權利和權力強製性有所不同權利和權力都對相對人具有強製性。權力具有國家所賦予的直接強製力。權利則隻是以國家強製力為後盾來進行的各種各樣的規則。當權利不能實現或遭到侵犯時,權利人可以申請國家行使權力來予以保護或救濟等,但權利人卻沒有在取得許可時自行對相對人施以強製力,在這個方麵,權力有很強的強製作用。因此,權力的強製性是直接的,權利的強製性則是以權力為中介,是間接的。所以權利還是在權力的規則下進行的一種民事或者社會群體的類型。
權利的構成要素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麵的內容
1、權利人主體的行為意誌自由要素;
2、權利人主體的肯定性利益能力要素;
3、權利人社會評價的正當性要素;
4、權利人社會規範的認同和保障要素。
權利跟權力在行使主體、處分方式、推定規則和社會功能不同
1、行使主體不同。權利的行使是一般主體,權力主要是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
2、處分方式不同。權利一般可以放棄和轉讓,權力必須依法行使不得放棄和轉讓;
3、推定規則不同。權利的推定規則為“法無明文禁止及可為。”權力隻以明文規定為限;
4、社會功能不同。權利一般體現私人利益,權力一般體現公共利益。
權利與權力的根本區彆在於行使主體、處分方式、推定規則和社會功能不同,體現個人利益和公共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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