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百七十三章 大乾太子李標(求月票)_乾宋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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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百七十三章 大乾太子李標(求月票)(1 / 2)

嶽飛是一個天才統帥,但他的認知也局限在了統帥這裡,而不能像李存一樣以一個帝王的視角來看待和解決問題。

具體就是,

嶽飛想要在攻占取了金國的東京路之後,出其不意攻其無備的去攻取高麗,這個大的戰略沒有問題。

但有問題的是,嶽飛想大乾王朝出兵幫高麗驅除金人的統治,幫高麗王王楷恢複其統治,這就沒有帝王的視角來看待和解決問題了。

是。

按照嶽飛的想法,肯定很有效率,在王楷以及高麗國內那些保王派和愛國派的支持下,大乾王朝能在最短時間內攻取高麗。

可問題是,王楷又不是李存的兒子,李存憑什麼出兵幫高麗王王楷恢複其統治?!

難道,打仗不要錢糧,不用死人,不用擔負風險?

所以啊,付出必須要有回報,既然乾軍能攻取高麗,李存當然要將高麗並入大乾王朝的版圖。

再者,彆管大乾王朝最終能不能乾翻金國,但隻要大乾王朝能攻取高麗,將隋唐時期都沒能徹底吞並的高句麗給徹底並入到大乾王朝的版圖,李存這次出兵就不虧,也肯定就能堵住那些天天唱衰李存的大乾王朝的士大夫階層的嘴。

換而言之,千鳥在林,不如一鳥在手,落袋為安,才是最明智的選擇。

關鍵,不將高麗徹底變成大乾王朝的,說不準高麗為了擺脫大乾王朝的控製,能乾出來,在大乾王朝滅金的關鍵時刻,臨陣倒戈,出兵斷了大乾王朝的糧道或者直接出兵偷襲前線的乾軍,那麼前線的乾軍可能就危險了,更為重要的是,李存好不容易才等來的滅金的機會,恐怕也沒了。

如果是那樣的話,大乾王朝還能不能滅掉金國,可就是未必的事了,需知機不可失時不再來。

關鍵的關鍵,李存也要擔負伐金失敗的政治風險。

所以,隻有徹底將高麗徹底變成大乾王朝的,才能保證大乾王朝真正後顧無憂,才能保證李存真正立於不敗之地。

當然,大乾王朝徹底吞並高麗,好是好,但這裡也有一個很大的問題,那就是,這不可能是短時間內能辦到的事。

這其實也是嶽飛想幫王楷奪權的最主要的原因。

無它,效率耳!

如果按照嶽飛的想法,大乾王朝應該不會在攻取高麗的時候浪費太多的時間,這樣,就完全不用擔心,攻取高麗會浪費大乾王朝的時間和精力,甚至不會浪費大乾王朝太多的兵力,幾乎不影響大乾王朝繼續伐金。

然而——

即便嶽飛將他想速戰速決向李存做出了詳細的闡述,並表示兵貴神速,可李存還是選擇先徹底吞並高麗。

有人可能會問,那李存難道就不擔心,他因為太過貪婪,而使得大乾王朝的時間和精力以及兵力浪費在高麗這裡,進而失去伐金這場至關重要的國戰的最終勝利嗎?

老實說,李存也擔心這一點。

不過,李存有辦法解決這個問題。

二百年前,高麗太祖王建結束了半島“後三國”時代,高麗建國。

但是高麗建國之初,其王權並不穩定。

在王建統一了半島以後,豪族出身的將軍仍然擁有強大的私兵組織,一些地方城主仍然維持著半獨立狀態,他們把俘虜和難民強納為奴隸,奴隸的增長意味著經濟和軍事實為的增長,要遏製這種増長,必須減少奴隸數量。

王建因此曾試圖改革高麗的奴婢製度。

但是奈何,君弱臣強,眾心不一,王建的改革最終也隻能是不了而了之。

結果,高麗的奴婢製度就一直貫穿了整個高麗時期,後來還被高麗的下一個王朝給繼承,並延續到了二十世紀。

因此,如果沒有強人改變這一局麵,半島的奴婢製度將一直延續到了整個半島的封建社會的結束。

由此也可以說,半島一直沒有從奴隸社會徹底進化到封建社會,至少要比中原王朝落後了上千年。

所以,這個時期的高麗,是有統治階級和被統治階級的,並且曆史如果不發生改變,這種社會現象將要往後一直延續上千年。

簡單來說,統治階級分為兩個階梯:

最上麵是兩班階層,通常被稱為“文班”與“武班”,也即“東班”和“西班”;

被統治階級則分為三個階梯:平民階層,身良役賤階層,賤民階層。

在高麗,身良役賤階層、賤民階層的最重要成份就是奴婢。

——男為奴,女為婢,奴婢是一個籠統的稱謂。

奴婢主要分為兩種,即官奴和私奴。

《韓國史新論》:“奴婢或為公賤、或為私賤,屬公奴婢,載於官籍,固宜屬官府而立役納貢,則於本主無所乾攝;私賤則由本主役使。官奴分為服勞役的和交代役稅的。前者聽從政府的指令一年要乾一定時期的活,後者要交納人頭稅。私奴當中也有這樣的差彆。率居奴婢在主人家裡乾雜役或在鄰近的田裡耕作,外居奴婢則向主人交納一定的費用。”

高麗實行嚴格的身份等級製度,因此擁有數量極其龐大的奴婢。

——高麗的良人和奴婢的數量達到了驚人的三比一,也就是說,高麗四分之一的人都是奴婢。

這些奴婢的來源有四:

第一來源是血脈傳承。

良賤結婚婚是為高麗法律所禁止的,《高麗史刑法誌》說,‘小邦之法,於其八世戶籍,不乾賤類,然後乃得筮仕;凡為賤類,若父若母,一賤則賤。’,也就是說,高麗的法律規定,父母中有一方為奴婢,則子女也必為奴婢。

第二是因犯罪而沒為公賤。

因犯罪,特彆是犯謀反、大逆、盜竊等罪,妻以夫罪,子從父罪,沒為公賤者非常多。

三是購買外國人充當奴婢。

日本與高麗臨近,朝鮮貴族有時也會購買倭人作為奴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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