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51章 不翼而飛的存款_重返1998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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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051章 不翼而飛的存款(2 / 2)

對於銀行給出的這種回應,江晴是不太認同的。

江晴認為,她才是這個賬戶的戶主,像是270萬元如此大額的交易,怎麼能在戶主不到場的情況下直接轉走呢?並且更可笑的是,這筆錢是在兩天前被轉走的,以前取200塊錢都會來短信通知,這筆錢在交易的時候不僅連個電話都沒有,甚至江晴的手機上連短信也看不到一個。

為此,銀行拿出了“證據”。

是李明義在辦理彙款時,偽造江晴的身份信息填寫的表格。

上麵寫的電話是錯誤的,可笑的是,就連江晴的“晴”都寫成了“清”。

為此,陪伴陳嵐一起去銀行李玉蘭據理力爭:“我們老百姓取錢的時候,字跡有一點的潦草都要讓我去一邊重新填,為什麼這個小李填這個假單子還寫錯了那麼多,你們就睜一隻眼閉一隻眼?”

更可笑的是,儘管在這種情況下,錢仍然被取走了。

警察很快抓住了李明義,但是發現這筆錢已經被他在三天內揮霍一空。

也就是說,錢沒了。

李明義被判了無期,但江晴想找銀行拿回自己的存款,但是被銀行拒絕了。

銀行表示:錢是被李明義盜取的,應該由他承擔責任,不應該由銀行承擔責任。

江晴越想越不對勁,立刻打電話給了自己的弟弟。

江洋聽後表示:無論是外編的實習生也好,還是正式職工也罷,都屬於這家公司的員工,出了任何風險和客戶損失,都應該由銀行來承擔這個責任。

江晴聽了弟弟的建議,馬上對這家銀行提起了訴訟。

卻不料一審直接敗訴。

法院給出了判定結果:

對於270萬元存款丟失一案,華洲銀行石山分行應該判20責任,江晴承擔80的責任。

理由是:根據《商業銀行法》,作為石山華洲行的職員李某某,無論是為儲戶代辦理財還是代辦存取款業務,本身就違反了相關規定,銀行監管不利,有錯在先。加之李某某還有侵占本行或客戶資金的行為,銀行沒有監管到位,更存在過錯。所以,應判兩成責任。

法院認為:江晴作為儲戶,應當對資金安全負有注意義務,把存款單和身份證交給了李某某,雖然說是讓李某補填代辦相關手續,李某某也承認了是這麼騙的,但是江晴並沒有提供相關的證據來證實,也沒有在存單上麵寫清楚,僅限於補填某項手續使用等字樣,作為成年人江晴應該預判到行為的風險,卻放任風險的發生,所以在本次損失當中存在重大過錯,江晴應該承擔八成的???????????????責任。

判定結果一出,頓時在石山縣掀起了渲染大波。

“我真是頭一次聽說去銀行取那麼大筆錢,本人不到場也不用開委托書的!隻要拿著存單和身份證就能給辦了,甚至不需要跟戶主確認的!”

“聽說這個存單是沒有密碼的,一般銀行對這種存單都是非常小心的,尤其是填寫的資料。那個李明義連名字和電話號碼都寫錯了,銀行的工作人員也沒在意,簡直太離譜了!”

“真是太可笑了,簡直是強盜邏輯!我們為什麼把錢存在銀行,難道不是為了安全嗎?!”

但判定結果已然如此,說什麼都沒有用了。

當事人李明義被判了,錢被他花了,銀行賠付江晴54萬元,就徹底畫上了句號。

短短半個多月的時間,江晴手裡直接消失216萬元。

江洋在得知這個消息後,立刻給大姐轉了216萬過去,並告訴她:已經委托於欣律師打官司了,銀行賠付了剩餘的錢,讓大姐不要再難過了。

另一邊,江洋立刻拿起電話分彆打給了高華和於欣。

“我要關於華洲銀行這些年所有的官司,所有關於客戶投訴的案件。”

就在江洋跟於欣商量如何跟華洲銀行掰手腕的時候,華洲銀行總行的行長宋利民自己找上了門。

後果就可想而知了。

江老板大手一揮,整棟藍鯨大廈所有職員全部上樓,眼睜睜的看著江老板“泄憤”。

“泄憤”的方式很特彆,沒有半句臟話,更沒有夾雜任何私人恩怨。

話題很明確,意思更是明確。

這等於直接告訴宋利民,你華洲銀行,被我盯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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