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訴方打出的第一張王牌是屍檢報告、顱骨身源鑒定和辨認筆錄的證據組合。這套證據組合,科學性、指向性都非常強,也是田詩在辯護時所頭痛的重要所在。
在中國,相對於辦案機關,辯護方在技術支持上是嚴重不足的。除了辦案機關自己本身就配備著專業技術人員,有著專業機構的強大支持以外,辦案機關也可以通過其他形式與各個科研部門展開合作。
相對於辦案機關來說,辯護方在尋求技術合作上就困難得許多。絕大多數專業機構是明確拒絕與政法機關以外的其他機構進行業務合作的。辯護方在遇到技術問題時,自己不具備相應的技術能力,又得不到專業技術機構或人員的支持,往往會在這種技術上的比拚上全麵落於下風。
庭審中,往往會看到這樣的一個場景,律師把公訴人、偵查機關辦案人員問得啞口無言。但這個時候,隻要把專業人員派上庭,一句我們認為情況就是這樣的,然後就是律師的沉默。不沉默不行呀,因為你對相關專業知識的掌握跟對方是不成正比的。就算是你有一些觀點,隻要專業機構或人員發表了觀點,法院也會認為他們的觀點更具備專業性。
但在鄭家村碎屍殺人案上,這個情況沒有出現。首先是專家在做完鑒定以後出國交流去了,不可能來東陽接受質證。再者,田詩提出的技術不成熟的觀點是業界公認的。這一點在鑒定書也是明確注明的,本技術屬於新型技術,正在發展完善階段,所形成結論意見僅供參考。
可以說,儘管有很多的困難,田詩還是在一件證據一件證據去排解公訴人這一係列技術證據。為了這套證據的質證,田詩還是頗費了一些腦筋的。
“關於辨認筆錄,辯護人有異議。”說到辨認筆錄時,田詩不自覺鬆了一口氣。她認為這套證據中,辨認筆錄是最薄弱的環節。畢竟與前兩份證據相比較,蘇家人是不具備任何專業性的。
“顱骨複原模型的製作,本身就是根據東陽市公安局的顱骨與照片完成的。東海省偵查技術研究所的複原工作,是在先看到照片後完成的。這本身就是一種心理上的暗示,不符合鑒定人客觀中立的法律原則。”
“本案屍塊被發現後,曾經組織蘇家人去認屍。最終的結果是無法確認死者為蘇玲。而現在的辨認的筆錄則是在技術支持下,脫離顱骨本身的辨認筆錄,這種辨認筆錄不是對屍塊本身的辨認,辨認是否事實相符完全是在技術影響下決定的。”
“剛剛辯護人已經說了,模型是參考蘇玲照片進行複原的,複原之前技術專家專門觀察了顱骨與蘇玲照片,儘管認為相關部門存在不一致的情況。我們可以看到辨認筆錄中模型照片,與蘇玲基本一致。甚至於顱骨身源鑒定中明確表示存在不一致的部位,也是按照蘇玲的照片,而不是顱骨進行複原。這種情況下,辨認的其實就是蘇玲本人照片的複原模型,而不是顱骨複原模型。這種辨認,對於本案來說不但沒有意義,甚至會誤導本案事實的認定。”田詩說道。
這個時候旁聽席又是一陣議論。田詩說的還是非常容易理解的。公訴人看似嚴謹的證據體係就這樣被辯護人一個一個突破了,難道說今天這個案件的結果會翻過來不成。
“審判長,關於公訴人舉證意見發表完畢。”田詩看向對麵公訴席,馬東生一點反應也沒有。田詩的心裡湧出一種不好的感覺,看來自己精心準備的意見,對方早有準備,又或是說對方認為對於舉證的證據體係不構成威脅!
“對於辯護人的質證意見,公訴人有沒有觀點發表。”正常情況下,一方舉證,一方質證,若是雙方還有意見發表,可以在辯論階段進行。
不過,董倩並不想把這套證據的質證拖到辯論階段。這套證據於本案來說太重要了,她需要現在就了解控辯雙方的全部意見。所以她要再組織雙方發表一輪意見。法官在審判階段是程序的操控者,董倩主持的庭審即使超出了常規的審判安排,也是法律所允許的。隻是董倩的這番操作,讓庭審又增加了許多的變數。
“公訴人對於屍檢報告、顱骨身源鑒定以及辨認筆錄發表如下補充意見。首先公訴人需要提請法庭注意的是,在技術手段有助於我們看到整個案件事實。世界上沒有任何完美的技術手段,所有的技術都有其不完善之處。顱骨複原技術還不完善,但相對於其他技術來說,它是最完善的。我們不能因為這一技術還有更為精進的可能,而否認其在現階段的科學性。”
“公訴人的證據,並不是單純的一件證據,而是多個證據形成的證明體係。辯護人質證時,對於三份證據一份證據一份證據發表質證意見。而刻意忽略了三者的關係。對此,公訴人需要進行特彆說明。”
“先說屍檢報告的意見。辯護人提出屍檢報告中出現顴骨骨折,麵部損傷嚴重的情況,並認為這可能是死者頭部生前受到鈍器打擊所致。進而提出,沒有對有關的凶器查實,提出在本案中存在一件消失了的凶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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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真的如此嗎?其實屍檢報告中並沒有關於死亡原因為鈍器打擊頭部的表述,這完全辯護人自己的憑空推測。本案中,被告人在殺害被害人蘇玲後,進行分屍、拋屍,整個過程是非常暴力的。完全可能在被害人屍體形成相應損傷。”
“另外,也不排除被告人在拋屍過程中,為避免屍塊被有關人員認出為蘇玲軀體部分,而對最易識彆的頭麵部進行打擊破壞,達到無法辨認的目的。”
“不過,任何事情都不能完全無跡可尋。中國有句古話,叫做要想人不知,除非己莫為!東海省偵查技術研究所複原的模型其實是完全還原了顱骨的真實情況,而非是辯護人無根據所說的根據照片還原。並且提請法庭注意的是,不論是屍檢報告、顱骨身源鑒定,還是辨認筆錄,都明確在長期處於惡劣環境之下,顱骨經過技術手段仍然與蘇玲本人的特征基本相符。更為重要的是,顱骨狀況與蘇玲與常人不同的牙齒特征與完全一致,這就更證明了死者就是蘇玲。”
“因為時間的一維性,決定了一個事實一旦經曆,便不能再次重現。雖然在刑事案件中,我們通過證據對案件的有關情況進行再現。不過這種再現,始終是有限製的。這絕對不是一句疑罪從無就可以排除的。刑事證據的證明標準始終是排隊合理懷疑。隻要能夠排除合理的懷疑,就達到了刑事證明標準!”
說著,馬東生又環視整個法庭,再次重複強調了剛剛說過的話。
“刑事證據隻要達到排除合理懷疑,就達到了證明標準。本案的證據可以證明顱骨與蘇玲本人特征基本一致,又證明顱骨與蘇玲本人特殊特征一致。已經達到排除合理懷疑的程度,並且遠遠高於刑事案件的普遍證明標準。因此公訴人認為上述證據證明死者為蘇玲符合刑事證明標準。”馬東生說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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