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9章 艱難協調_相親緣鑒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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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9章 艱難協調(1 / 1)

吳福港一直在那邊不停的打電話,我知道他肯定在千方百計的找錢。這時候,被吳福港打的人也回到了派出所。於是剛才接待我的民警也過來了,為了方便解決,他故意隱瞞了我的身份,我是以吳福港朋友的身份出現。

對方頭上纏繞著紗布,進了調解室把醫院病曆記錄往桌子上一拍,意思是對派出所講,你們看著辦吧。

我沒有說話,那個調解員先講了,道“把病曆記錄給我看一下,你做了哪些檢查?”

“醫生給我照了x光片,本來還讓我做ct的,但是晚上沒有人,明天才能做。”他說。

“醫生說傷的如何?”調解員問。

“目前看是頭皮撕裂傷,但是醫生說有沒有腦震蕩,要看ct的結果。”他回答。

“醫生沒要你住院啊?”調解員問。

“我是想住院的,但醫生說這個傷在家裡養養更好,所以沒有住院。”他傲慢的答。

“那還好傷的不重,現在你們雙方也都在場了。你們都是湖南的老鄉,大家出來打工不容易,有道是冤家宜解不宜結,而且你們的事也是酒後犯渾,也不是什麼深仇大恨,沒必要弄的針鋒相對的。依我看,既然傷的不重,看在都是老鄉份上,還是和解解決好了,做人留一線,日後好相見。”江豐所的調解員說。

“不行,這事情絕不能這麼算了,我這麼被他白打了。你們公安局就這麼弄弄?”對方態度很強硬。

調解員講“和解隻是一種解決途徑,我是考慮到你們都是老鄉,沒必要弄的苦大仇深的。當然這和解也不是唯一途徑,這要你們雙方都自願的基礎上,如果你一定不願意,也是有另外一條解決途徑的。那就是公事公辦,既然他打你的事實雙方都沒有異議,那就有派出所民警來處理。首先你的傷勢要先去法醫那邊驗傷,等驗傷結果出來,我們再按照你的傷勢結果,根據法律來處理。那如果是這麼做,那我看今天是解決不了了,你們雙方先回去好了。等明天民警通知你先去看法醫,等傷勢結果出來再公事公辦了。”

“那公事公辦要等到什麼時候,萬一我老鄉跑了怎麼辦?”對方問道。

“這個都是法律規定的,傷勢結果沒有出來,派出所也無法處理。等到什麼時候,你到時候問問法醫,看他怎麼說了。隻要法醫弄的快,我們派出所當天就可以出結果。至於你老鄉跑了怎麼辦,那就等派出所去抓他了,總會給你一個交待。”調解員回答。

“那我看傷的醫藥費該怎麼辦?”他又問。

“如果是公事公辦,派出所隻對方打你的事作出處罰,至於經濟賠償派出所是不負責追要的。這就需要你自己去問他要了,如果不行,就上法院打官司了。”調解員。

“啊!為了這點醫藥費我還要去打官司,那打官司的錢誰出?”他歎道。

“打官司的錢,那就你自己先負責了,具體你自己到時候去問法官好了,我也不懂他們的規矩。”調解員講。

“那就是說,公事公辦的話,今天了不了。”他又問。

“對的,我就說了,公事公辦除了出口氣,替你們兩個把仇結結深,其他一點好處也沒有。不論對你對他,都是兩敗俱傷的結局。以我調解了那麼多年經驗,你這種傷不是很重的,如果是公事公辦,你未必拿的到便宜的。”調解員講。

對方沒有馬上回應,而是跟他一起來的人商量起來。於是調解員問我“你們意見如何,願意調解嗎?”

我回答“我們當然願意調解,化乾戈為玉帛。”

這時對方又對調解員講“同誌,我們能不能先讓派出所處理完,然後你們再給我們談一下賠償的事情?”

調解員講“這個當然不行了,調解是基於雙方自願基礎上的化解矛盾。你們放棄追究他毆打你們的法律責任,對方再給予你們一定的經濟補償這才公平。你們都追究對方的法律責任了,那雙方討價還價的前提也就不存在了。而民事上的賠償義務本身不是公安的責任,你們既想要出口氣,又想要賠償,那隻能通過不同的途徑來解決。隻讓我們做,是不符合法律規定的,我們也不會來做這種事情,否則你們的老鄉就要說我們循私枉法了。”

“也就是說我們隻能在公事公辦和調解處理上選一條路了。”對方說。

“話倒不是這麼講,調解可以在公事公辦之前先行進行,如果調解不成,再公事公辦也來得及。畢竟事實在那擺著,而且公事公辦也需要驗傷,這本身就很耗費時間。因此我覺得你們雙方可以先協商起來,萬一談不攏,再公事公辦也不遲。何必一上來就把協商的大門堵死,如果你們非要出這口氣,這句話就當我沒說。”調解員說。

“那我們就先協商協商看,看看對方到底有多少誠意。”那個陪同的人講了。

調解員見對方也同意協調,於是就說“既然你們雙方都同意調解,那麼有些話我要說在前頭,不要到時候說,我沒告訴過你們。首先調解是基於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我們派出所可沒有強製你們進行調解;第二,調解的過程雙方不要,互相有攻擊性的言辭,更不能口出臟話,辱罵對方,以免激化矛盾;第三,調解協議一旦達成,並且雙方都履行了協議上的內容,就不允許再反悔了。這個協議在法律上是有法律效率的,一方如果擅自反悔,哪怕打官司到法院也會敗訴,這一點我也要和你們明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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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雙方都點頭表示認可。調解員說道。“現在雙方都已經明白了,調解的權利和義務,那麼現在就進入調解協商階段。那就由受害方先講一下你們的訴求吧!”

對方講“雖然法律責任是不追究了,但他必須向我道歉,打人總不能連個說法都沒有吧。還有就是我的一切醫藥費都要由他負責,如果日後出了問題,他也要負責。另外他還要給我一些精神補償,我吃了這麼大虧,心裡絕對是受到創傷的。”

調解員講“賠禮道歉這是必須的,這一點我認可。醫藥費也必須要賠,但是也不能漫天要價,你們要多少醫藥費,要把相關的醫院看的發票證明拿出來。至於打了之後會不會有後遺症,這個要以後的醫療鑒定來確定,真的是有後遺症的,醫療鑒定也能作出肯定結論的,那麼相關的醫療費用進行承擔也是沒有問題。但毫無依據的漫天承諾,這個沒有意義,而且也做不到。還有就是精神賠償問題,我們國家對精神賠償並沒有明確的衡量標準,因此目前我們在調解中都是不操作相關的賠償內容的,當然賠償一定的誤工費營養費,這是合理的,法律也認可。那就請你先出示一下,到醫院看病所花費的費用清單。”

於是對方把費用清單交給調解員,調解員把相關的費用清單做了複印。然後核算了一下總體費用,大約是600多元錢。但是對方提出明天還要去做一項ct檢查,費用在500元左右,所以這錢必須得我們這方出。

這項費用調解員覺得也合理,於是把做ct的費用也算上,這樣醫藥費用一共是1100元錢左右。接著就是核算營養費和誤工費的問題,調解員依據平常的經驗給了對方10天的恢複時間,並按照我們省的平均工資計算出來這項費用一共是700元錢。

然後調解員問我們願不願意再出一些對方的精神補償。雖然這個錢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但於情於理來說,我們出一些精神補償也是必要的。我替吳福港應承了,願意給予對方一些精神補償,當然價格一定要合理。

對方提出了很高的精神補償,要求補償5000元。我一口就予以回絕,這個搞得太離譜了。因為這本身沒有什麼法律依據的,也不能由著他們漫天要價。調解員一開始沒有發表意見,他隻是提醒對方,精神補償在法律上是不支持的,他們就算打官司到法院,這個錢也一分拿不到。現在對方既然自願作出補償,合理的區間還是要把握的,彆覺得自己是受害方,就可以漫天要價,甚至訛詐對方,這個他們派出所也無法支持。如果超過了必要的限度,甚至會構成其他的法律問題。

對方就問這是什麼法律問題,調解員告訴他們,一旦無理的訴求超過一定的金額(我們省定的標準是6000元),就可能會構成敲詐勒索罪。到時候法律身份就反轉了,你們從受害方變成了犯罪嫌疑人,這樣不僅錢拿不到,還有可能要坐牢,這就更劃不來了。

對方聽了調解員的警告,也終於冷靜下來,正視現實。有些東西不是可以肆意妄為的,如果真的得理不饒人,又超過了必要限度,就會負相應的法律責任。然後對方就詢問調解員怎樣的,賠償區間是合理的。

調解員說“基於你們雙方的自願原則,又加上我這些年做的這麼多調解工作的經驗,我覺得精神補償不宜過多,也不應該太少。作為你們雙方之前核算下來的費用,我覺得這次的賠償一口價2500元,你們雙方衡量一下看如何。”

我知道江豐派出所調解員一定不會來坑我們,於是他叫出的價格,我毫不猶豫的就替吳福港答應了。對方還有一些想法,一時不願應承下來。調解員也不好去強逼他們,於是讓我們雙方再思考一下,再給他結論。

我立即把這個情況和當時接待我的民警講了一下,這下子就該有派出所的民警來接著把戲往下唱。那個民警聽了我在電話裡的敘述,也沒什麼二話。過了大約五六分鐘,那個民警就來到了調解室裡。他先向調解員詢問了調解情況,調解員把雙方已經達成的協議和存在的分歧都和民警說了一下。並且著重強調目前事情卡在賠償的價格上,受害方對給出的價格還是不滿意。但調解員強調經過他的核算,他認為這個價格是合理的。

於是那個民警就發話了“你們雙方都是老鄉,協調也已經協調到這個程度。說實話,我們派出所也沒有那麼多時間和精力來應付你們,畢竟現在時間也不早了,我們還有很多其他的事需要處理。你們既然今天定不下來的,我看也不用廢話了,那就由我們派出所公事公辦好了。今天你們雙方都先回去,明天我會通知受害方去法醫那邊驗傷,具體等法醫驗出傷來再說。至於你們之前的協商的,就當沒有商量好了,大家就各找各媽,各回各家吧。”

“警官是不是明天可以繼續協商?”對方馬上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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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還協商什麼,今天既然回去了,我們就不協商了,接下來就公事公辦。誰動手打人,我們就處理誰,沒有什麼好商量的,我們也沒有什麼難做的。至於賠償的問題,你們自己到法院去解決好了,我們派出所是不負責賠償問題的處理的。”

並故意提高聲調道“我看也不用再協調下去了,時間也拖得夠久了。我們要是每一個打架糾紛都像他們這麼弄,我們派出所再增加幾倍的人都不夠,調解員也不用費心了,我看既然價格談不攏,那今天就到這裡,我無非接下來幾天敗一些手腳。那也沒什麼。”

對方見民警說話態度強硬,知道再這麼僵持下去,對他們一點好處都沒有。畢竟,當時打起來的時候,雙方都有過錯。對方也怕把吳福港惹急了,以後在老鄉中也站不住腳。大家都是湖南老鄉,誰不認識誰,日後回老家也是要相見的。真要結下仇來,對他們來說,未必有好果子吃。特彆是那個陪同受傷的人來的人,本來他是出於好意來幫幫忙的,真要接下仇怨,他也跑不了。

因此這時候這個陪同的人馬上對受傷的人說“兄弟,大家畢竟是老鄉,出門在外不容易,和和氣氣才是最好的。不要為了這點小事,傷了老鄉之間的情誼,我們以後畢竟都是要回老家的,這樣對我們都不好。我看這價格也差不多了,派出所的人都說沒問題,我們也要相信派出所的同誌,不要太在金錢上計較。”

陪同人員的話,給了受害方一個台階下,於是受害方也不再糾結於價格。民警件雙方都同意了協商內容,立即讓調解員草擬調解協議,把協商的內容,白紙黑字的寫下來。協議寫了一份,並複印了兩份。雙方簽好後,原件保存在派出所調解員那邊,雙方各自拿了一份複印的調解協議,事情就此了結,接下來就是各自履行協議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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