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屁!”
佛手爺立即大罵:“我給了定金,真金白銀一萬九千五百!”
電視機店老板就說:“你給了定金,我這邊應該開你收據才對!你有收據嗎?”
佛手爺就說:“那老頭當時說不需要收據,隻需要這份訂單合同,就可以來這邊收貨!”
幾個警察,聽了雙方的訴說之後,相互間討論交流了一會兒。
最後得出的結論是,那個老頭是騙子,電視機店老板是無辜的,但是佛手爺這邊也是無辜的。
他們都被那老頭給騙了。
佛手爺拿到這個結果,很是失望,甚至憤怒,說道:
“那我交出去的定金怎麼辦?就這樣白白被吃嗎?”
警察就說:
“我們會儘快去找到那個行騙的老頭,不過在找到那老頭之前,你們倆最好私了。”
“電視機店老板你肯定要負一定的責任,因為李先生是在你這店裡被騙的,而且被騙當時,你沒做出任何阻止騙子的舉動,所以,在將那行騙的老頭抓回來之前,不排除你和他是一夥的可能性。”
“當然,李先生您上當受騙,也有自己的過失,連老板是誰都沒搞清,就直接付錢,這個過失你也要負一定的責任。”
“所以,我們的建議是,各承擔50的責任,老板你賠償李先生一半的合同定金金額,也就是九千七百五十元,然後這事兒,就此和解,畢竟大家都要做生意,和氣生財,才是最好的選擇。”
“當然,這隻是我們初步給出的和解方案,你們要是不同意,無法達成和解,那可以向法院發起申訴,打官司,由法律來製裁。”
“當然了,要是能找回那個行騙的糟老頭,那自然最好,你們雙方都能免受損失,但是不怕實話告訴你們,這幾率,微乎其微,為什麼呢?”
“一是因為你們都不知道那糟老頭的姓名來曆,隻知道個大體模樣,這怎麼找?”
“二是就算是找到了,人家也可以耍賴,因為整個作案過程中,他都沒留下任何證據,他要是一口咬定,自己沒收錢,甚至說沒來過這店裡,你們拿什麼證據來證明他是騙子?”
此話一出,電視機店老板和佛手爺,都不太高興。
但是卻不可否認,警察說的是實話。
其實警察同誌也不想把事兒鬨大,鬨大了要他們來處理,那隻會徒增他們的工作量,而且鬨大了的話,賬麵上也不太好看。
所以要是雙方能私了,他們自然願意促成私了。
佛手爺這時就說:“我交了定金一萬九千五百塊,最後竟然隻拿回九千七百五十,這電視機一台沒拿到手,就白虧了一半的錢!我不服!”
電視機店老板就說:“我何嘗又不是虧了九千七百五?”
“我同意和解,希望你不要再追究下去,不然鬨到法庭去,要是打官司,大家都沒法做生意,對雙方都沒好處!”
電視機店老板,答應賠償九千七百五十塊錢,可謂是忍痛割肉。
但是他不得不這麼做,因為他心底清楚得很,現在訂單合同就擺在那裡,他還摁了手指印,若是鬨到法院去,他肯定得不到任何好處,甚至很有可能會被判決按照訂單合同的違約條款來進行賠償。
若真那樣,那他的損失,可不止九千七百五十塊錢那麼少。
警察見電視機店老板答應了和解,就對佛手爺說:
“李先生,這被騙一事,你自己也需要擔一部分的責任,所以我建議你還是答應和解吧,不然鬨僵了,你也沒法做生意,得不償失。”
佛手爺在警察的勸道之下,終於“很不情願”地答應了和解。
最後兩人在警察的監護下,簽訂和解書,然後電視機店老板當麵賠償了佛手爺九千七百五十塊錢,這事兒就算這麼過去了。
至於警察那邊,立了案子,口頭上答應會儘力去將那行騙的老頭找出來,但也就意思一下,並沒真正去尋找。
因為在當時那條件之下,他們確實很難抓住這種騙子。另外他們也覺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既然已經達成和解,那何必再浪費時間去瞎折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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