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濟朝官銜製度仿漢。
大濟亂世,國情仿東漢末年國情。
皇帝之下,中央政府的最高行政長官是丞相或稱相國,丞相一人或兩人(左右丞相)。
次於丞相的官有太尉與禦史大夫,分掌軍政與監察。
後丞相又改稱大司徒,太尉又稱大司馬,禦史又改稱大司空,合稱三公,三公之上有上公(太師、太傅、太保),為榮譽職,不常置。
三公之下,分設九卿,總管庶政,又有九卿以外的列卿宮官,與將軍尚書台。
在漢之後的曆代王朝的政治體製演化中都有所體現。
漢朝錄用官吏的征辟製度和舉孝廉製度,從根本上改變了先秦時代的世卿世祿製度及其孑遺,開創了中國延綿數千年的文官治國製度。
三公九卿製度。
漢朝(公元前202一公元220)包括西漢和東漢,其軍製繼承秦朝而有發展。
漢初,實施“與民休息”政策,百姓兵役負擔相對減輕;
軍事體製保持了秦朝高度集中和統一的特點。
武帝時期,以“中朝”馭“外朝”,削弱王國諸侯,加強對軍權控製;
在頻繁用兵過程中,軍隊結構、兵員征集等不斷變化,騎兵上升為重要兵種,募兵製逐漸施行。
東漢初,裁撤郡國軍隊,取消都試製度,以募兵製漸代征兵製,使國家軍力遭到削弱。
至後期,地方牧守權力增大,在鎮壓農民起義過程中產生大大小小武裝集團趁亂崛起,致使國家重踏分裂。
軍事領導體製:漢初,行三公九卿製。
三公中,丞相輔佐皇帝處理天下大事;
太尉為最高武職,掌武事,備皇帝顧問,但不行軍令之權,禦史大夫佐丞相統理天下。.
注:文中的七聰之一陳長忠之父,陳穎木,便官拜為太尉)
九卿中,光祿勳(郎中令)統領諸卿,衛尉統轄衛士,中尉(執金吾)統率中尉卒,共同負責皇宮和京師治安。
地位顯要的軍事長官還有大將軍、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及各種名號的將軍,皆掌征伐。
真實曆史上武帝時,帝王為削弱丞相為首的“外朝”權力,罷太尉官;加重“中朝”地位,置大司馬以冠將軍之號。
大司馬大將軍、大司馬驃騎將軍參與宮中機密,平時參與決策、處理軍國要務,戰時統率大軍出征。
後期,改設三公為最高行政首腦,大司馬主掌軍政,位列大司徒(丞相改)、大司空(禦史大夫改)之上。
東漢相沿,大司馬複稱太尉,名為軍事和行政首領,實際上總理國家軍政要務、直接掌握軍隊的中樞是皇帝的秘書班子尚書台。
中葉以後,外戚任大將軍者操縱國政,把持兵權,成為朝廷最高軍政長官,與三公合稱“四府”。此外,漢朝沿用古代監軍製度,多遣中郎官和近侍(如太中大夫、監軍)。
凡有大的戰爭,則由皇帝頒詔,以虎符或“符”、“節”為憑,征調各地軍隊出征;
擇選全軍主帥和各路統帥,以大將軍、驃騎將軍、車騎將軍、衛將軍等充任;
將軍開府置幕僚,組成指揮機構。
武帝以後,大將軍及其幕府長期設置,戰時指揮作戰,平時參與朝政,實權甚大。
在地方,漢朝郡、國並行。
郡置太守,為地方最高軍政長官,以都尉輔佐掌管兵員征集、訓練、考核校閱、維持治安、率軍出征,以及武器裝備的製造、管理等。
郡下設縣,縣令(長)兼理軍、民兩政,置縣尉助理軍事和掌管治安。
與郡平行的諸侯王國,以相為行政長官,兼掌軍事。
臣王國中尉、郎中令、衛尉等統領軍隊,負責王宮宿衛和維持王國治安。
縣下還有鄉、亭等基層組織,各置官吏,兼掌組織本地正卒訓練和治安、郵驛、戶籍、兵役等軍政事務。
東漢時,裁罷都尉,其職並入太守。
原來作為監察區劃的州(部),逐漸演化為郡之上的行政單位,州刺史內掌民政,外統兵馬,地方官權力膨脹。注,文中符驍的外祖父齊長錚,便為茁州刺史。)
黃巾起義後,戰爭頻仍,刺史、郡守不僅有領兵權,還有征兵、募兵權,從而埋下了分裂割據的種子。
兵役製度:兩漢兵役製度有一個明顯的演變過程。
漢初,承秦製,實行征兵製。
文帝時,正常征發不能適應戍邊需要,晁錯建議莫民實邊,使邊郡常駐之民與常駐之兵合而為一。
武帝時,土地兼並日趨嚴重,大批小農破產流亡,豪宮之家多有免除兵役的特權,又戰事頻繁,兵員需要量大,過去行之有效的征兵製度不能正常進行,也無法滿足戰爭的需要,於是,兼行募兵製。
此外,如謫兵、奴兵、少數民族兵也被廣泛使用。東漢,劉秀改革軍製,取消郡縣正卒輪流上製度,兵員以招募為主。
漢初,民17歲博籍(登記),成為具有兵役義務的待役人員,稱為“正”。
“正”20或23歲起役,輪流應征,服現役兩年。
一年在本郡為材官或騎士、樓船了;
一年赴京師當衛士,或到邊郡充戍卒(一說在本郡為材官、騎士、樓船,是正卒;衛士、戊卒為同樣性質的服役,均不是正卒。前者係兵役,後者係搖役)。
“正”不服役時,為預備役兵員,遇有戰事,須隨時應征,到60或56歲止。應役年限內的免役,分為複身(本人免役)、夏家(全家免役)兩種。
凡有一定軍功、資曆、爵位者,飼養、捐獻軍馬或糧食、錢幣達到一定數量者,朝廷禮遇的功臣子孫、學者、高齡者,男子身高不足規定尺寸(6.2尺以亡)者,均可免役。
武帝開始,兼行募兵製。
初募熟悉胡、越的漢族及少數民族人當兵,不再按期更代。
其後,四方有事,常募兵以備征伐。
用募對象多數是農民、流民,少量是犯罪而持許免罪(弛刑)的官吏或百姓,以及被放免的奴隸。
又有選募,即擇取身體好、膽量大、技能優的“勇敢士”從軍。
有時征募不足,則發刑徒為兵(謫兵),並實行“七科謫“,即謫發有罪之吏、無籍之人、嗸婿、商人(含曾作過商人或父母、祖父母作過商人者)為兵。西漢末年,為防匈奴,還曾招募奴隸為兵。
東漢時期,募兵成為主要集兵方式,征兵製亦末廢止。
募兵製盛行的結果是,國家以錢征集兵員,加重財政負擔;
一批農民長期離開土地,影響農業生產發展;魯王治下的庫州原先就是這個情況)
應募者對將領的人身依附關係加重,演變成私家部曲,造成地方勢力膨脹,為軍閥的形成提供了方便。
東漢時期,募兵成為主要集兵方式,征兵製亦末廢止。
募兵製盛行的結果是,國家以錢征集兵員,加重財政負擔;一批農民長期離開土地,影響農業生產發展;
應募者對將領的人身依附關係加重,演變成私家部曲,造成地方勢力膨脹,為軍閥的形成提供了方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