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些人可能覺得,警察這是多此一舉。
那些被賣掉的孩子,大部分都是他們的媽媽自願將他們賣掉的。
即使被找回來,交給他們的親生母親,也不一定會有快樂的童年。
有可能留在買家那邊日子還能過的更好一點,畢竟是人家花了大價錢買回去的。
一邊將孩子看成牟利的工具,一邊將孩子看成未來的希望。
怎麼比都是留在買家那邊會更好。
如果你是這樣想的話,那麼就非常危險了。
首先碰到的第一個問題就是,合法性問題:
買賣兒童是嚴重的違法犯罪行為,買家通過非法途徑獲得孩子,這種行為不能被認可也不能合法化。
如果允許孩子留在買家家庭,就相當於默認了這種非法交易的合法性,這會破壞法律的尊嚴和權威。
以後那些人販子走在街上,就都像秦香蓮一樣。
看見孫雲萌長的可愛,就直接抱走,更過分的會連孫雲舒一起抱走。
以後街上將看不到孩子,憑什麼賣嬰兒可以合法,賣大一點的孩子就需要坐牢?
這明顯不公平對吧。
第二個問題。
兒童權益保障問題:
孩子可能會麵臨潛在的風險,一旦孩子在長大的過程中,做了讓養父母不開心的事情。
孩子有可能被再次轉賣,我買回來的東西,不想要了,再賣出去,這很合理吧??
我買回來的東西,心情不好打一頓這也很合理吧??
還有些禽獸,看著自己買回來的孩子一天天長大,反正將來也要便宜彆人。
自己先享受一下,這也很合理吧??
還有些本來家裡沒有孩子,才買一個孩子,對孩子寶貝的不行。
但是買了孩子之後,自己又有了親生孩子,那對於買來的孩子,就怎麼看都不會順眼。
所以根據《華夏刑法》第二百四十條,拐賣婦女、兒童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比如那些自願將自己的孩子賣給王強的那些女人,和那些通過郭廣義買孩子的那些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1.拐賣婦女、兒童集團的首要分子;比如郭家三兄弟,跟王強。
2.拐賣婦女、兒童三人以上的;比如比如老薛他們一群人,和趙蕊。
3.以出賣為目的,偷盜嬰幼兒的;比如婦產科的那群醫生跟護士。
情節特彆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比如郭家三兄弟,跟王強。
根據王強的賬本來看,王強那邊七年賣出去的嬰兒就多達600多個。
如果王強還活著,那也是吃花生米的下場。
那些賣掉孩子的媽媽都比較好找。
在安康醫院的係統資料裡麵篩選,應該能找出一大部分。
至於買家那邊的資料,隻能看物流公司那邊的電腦裡麵有沒有。
或者郭家三兄弟手機裡麵有沒有備份什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