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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九二章《巴達維亞合約》(2 / 2)

“當然,我們漢洲已經派出快速聯絡船前往艦隊可能停靠休整的地方,通知他們停止一切針對你們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軍事行動。”賀雲峰煞有介事地說道“不過,海上廣闊,艦隊船隻行蹤不定,他們得到我們漢洲本土發出的命令可能會存在滯後性。”

其實,漢洲參謀部根本就沒有派出快速聯絡船前往大明附近,通知破襲艦隊停止對荷蘭商船的襲擊。因為到了十二月西北信風到來時,聚集在大明附近的所有漢洲船隻,都將開始運輸移民回返漢洲本土,屆時,對荷蘭商船的襲擊,自然會停止了。

穀“據悉,我們荷蘭東印度公司在1606年6月的時候,旗下的船長威廉·揚鬆駕駛戴福肯號就發現了漢洲北端一塊凸出大陸的陸地(今澳洲約克角附近)。因而,我們對漢洲大陸理應具有一定的特殊權益。不過,你們目前占據了漢洲北部和東部,我們對此予以承認和尊重。但是漢洲廣袤的西部,我們東印度公司將保留未來建立商站據點的權利。”羅萊特·梅普爾索普決定直擊漢洲的權益核心,以此迫使對方在後麵的和談過程中放棄其他條件。

“若是你這麼說的話,我們漢洲將來也有權利在巴達維亞、巨港、馬六甲等地建立據點。數百年前,我大明就曾經派出一支強大的艦隊在南洋眾多地區宣誓過主權。而我們漢洲源自大明,同出一脈,豈不是比你們更有資格在此地享有特殊權益?”賀雲峰正色地說道。

在漢洲內部不少激進的年輕的軍民兩政人員,除了把整個漢洲大陸當做固有領土外,還將整個南洋地區,作為以後漢洲的勢力範圍。但限於目前自身實力不足,隻能任由荷蘭東印度公司在南洋地區擴展勢力。

“明國和你們漢洲雖然人種、文化相同,但彼此距離萬裡之遙,如何能混為一談?另外,漢洲是一塊非常巨大的陸地,你們憑借目前的力量可以完全將其占據嗎?”

“據我所知,你們荷蘭東印度目前在南洋地區並沒有的多少人,而且還距離你們歐洲本土數萬裡,你們就有能力全占整個南洋群島嗎?”賀雲峰反問道。

“漢洲大陸是我們的核心利益,若是你們東印度公司想在漢洲謀取殖民據點的話,我認為再談下去,已經沒有意義了。”栗仁昌嚴肅地說道。說著,站起身來,帶著漢洲和談代表準備離開談判會場。

巴達維亞總督科內利斯·範·德林安靜地聽完和談首席代表羅萊特·梅普爾索普的彙報,然後雙臂抱胸,一隻手摸著下巴,陷入沉思當中。

“他們對雙方市場開放的條款,有沒有非常激烈的反應?”德林總督問道。

“這個問題,漢洲倒是沒有糾纏。”梅普爾索普說道“他們甚至建議我們雙方,將各自控製的所有據點都向對方全麵開放。”

“他們漢洲有什麼值得我們接受的商品?”

“根據三年前的貿易記錄,漢洲除了木材,他們還能生產酒類,有烈酒和甜酒。哦,還有砂糖,品相和甜度都不錯,比我們自己生產的要好。其他的,就是一些金屬工具和農具。他們應該是可以自己煉鐵,甚至還能煉出鋼。”

“哦,這漢洲居然還有一定的手工製造業。”德林總督點點頭,“他們不反對市場開放,一定是想將自己生產出來的那些東西能賣給我們。不過,他們為何對能控製更為廣闊的國土,如此執著?漢洲不過是一個貧瘠荒涼的大陸,遠不如我們在東印度群島上的物產豐富。我們可以承認他們據有整個漢洲大陸及其附屬島嶼,隻要他們確保不侵犯我們的東印度群島特殊利益。”

“至於東印度群島的範圍,這需要我們的海軍和商務人員進行一次大致範圍的確認,務必要將我們需要控製的重要島嶼和關鍵航線納入我們的管理範疇,同時,還要儘力把漢洲的勢力排除在整個東印度群島之外,使我們可以獨享這裡的一切資源。如此一來,漢洲若要繼續發展,就隻能極度地依賴我們東印度公司。”

1641年12月10日,經過雙方和談代表最後共同努力,荷蘭東印度公司與漢洲正式簽訂和平協議,結束雙方之間長達三年的戰爭。

協議內如如下

一、漢洲與東印度公司之間將於1641年12月24起,雙方結束一切軍事行動,不得再行攻擊對方船隻和據點。協議簽訂後,一個月內,無條件釋放戰爭期間俘獲的所有人員,並發還戰爭期間被俘獲人員的個人財物和隨身物品。

二、東印度公司尊重漢洲據有整個漢洲大陸及其附屬島嶼的權益,承認漢洲據有原葡萄牙人殖民地帝力城的合法權益,沿帝力城至新民堡(今印尼帝汶島的伯西卡馬鎮)一線以東地區亦享有特殊利益。

三、漢洲尊重東印度公司在整個東印度群島的特殊利益,並承諾不得在帝汶島以外其他東印度群島再行設立據點。(東印度群島範圍,帝汶島以北,威遠島(新幾內亞島)以西,菲律賓棉蘭老島以南,馬來半島、蘇門答臘島以東廣大區域島嶼)

四、東印度公司開放其所屬據點和勢力範圍內市場與漢洲,並承諾對漢洲過往船隻(需經停港口允許)必要的補給和停靠休整。漢洲亦同時將其所屬領地和漢洲大陸市場開放與荷蘭東印度公司。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對方的貨物、人員,以及金融流通。

五、漢洲承諾不再對東印度群島各土邦王國售賣各類武器,並停止資助一切反對荷蘭東印度公司之地方勢力和暴亂勢力。

六、雙方互相在對方領地設立代表處,以便能進行互信溝通。

七、雙方對各自領地內的對方屬民均有保證財產和人身的安全的義務,若觸犯對方法律,必須在對方代表處官員見證下,方能進行公正審判。

八、締約雙方均有權利在對方領地和所屬勢力範圍內建立商號、貨棧,以及其他各類商用設施,雙方不得刻意阻攔,並有義務確保對方的財產和人員的安全。

九、締約方與第三方處於交戰狀態時,另一締約方必須嚴守中立。同時,締約方不得針對彼此再行與第三方定立聯盟性質的協議。

十、此協議有效期為五年,到期後,雙方無有異議,自動續期三年。

漢洲首席和談代表栗仁昌在和平協議上簽字後,不做耽擱,立刻坐飛魚船返回漢洲本土,呈送給大統領齊天,以做最後批複,使之正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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