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國是否要霸占蝦夷地?”德川謙作問道。
“這個問題,需要你們幕府派使者去詢問大明的皇帝。”羅如成說道“對他們的行動,我們是無法掌控的。”
“據說,你們齊國的關係與明國非常密切。”
“我們齊國與大明隻是維持了一種非常緊密的軍事和商業聯係,但對於他們的對外行動,我們無法做出任何乾涉。”羅如成認真地說道“大明,畢竟是一個幅員遼闊,而且擁有強大實力的國家。”
“明國的大半領土不是已經被韃靼人占領了嗎?”德川謙作說道“在這種情況下,他們不該做出挑釁我們日本的行為,更不該奪占我們的蝦夷地。”
“相信在不久的將來,大明一定會收複所有領土,將清虜趕出關外。”羅如成鄭重地說道“要知道,這是大明境內所有國民上下一致的願望。至於,挑釁你們薩摩藩,奪占整個雲州領地,我認為,你們幕府應該與大明坐下來好好談一談,解決這塊無主之地的歸屬問題。”
德川謙作撇了撇嘴,這蝦夷地怎麼就成了
無主之地了?明明是鬆前氏在數十年前就開始經營的地方,雖然僅僅占據了最南端一小塊領地,但好歹也是在蝦夷地建立最早統治秩序的藩地。十幾年前,一群明國的流亡人員偷偷竊居在大島的中部沿海地區,然後憑借不斷的移殖明人,逐步蠶食奪取了島嶼大部地區。現在可好,直接驅逐了鬆前氏,獨霸了整個蝦夷島。
可是,這齊國卻聲稱無法掌控明國政府,更無法約束蝦夷地的明軍,將自己摘除在外,似乎跟他們一點關係都沒有。哼,我們日本是已經鎖國了,但不代表我們對周邊國家地區的情況一無所知。
你們齊國恐怕是想通過駐蝦夷地的明軍驅逐鬆前氏,以及派出戰艦遊曳長崎港,想以這種武力威嚇的手段,讓我們幕府不去乾涉你們與薩摩藩之間的戰爭。
“你們齊國會占領薩摩藩領地嗎?”德川謙作問道。
“我們無意占領薩摩藩領地,更不會奪取你們日本任何一塊陸地上的領地,但島津家必須為他所作出的事情,付出一定的代價。”羅如成說道“因為,薩摩藩島津氏對我齊國和琉球,作出了最為嚴重的傷害。”
薩摩藩和談代表津田俊隆眼睜睜地看著幕府使者匆匆地來,又匆匆地離去,對於他的求告,試圖取得幕府支持,直接予以了拒絕,聲稱未接到將軍大人有關薩摩藩事務的授權。同時,還鄭重敬告津田俊隆,幕府將軍大人頒布的交替居住規定,島津氏必須依舊要予以執行,在結束與齊國之間的“紛爭摩擦”後,務必要前往江戶,拜見將軍大人。
你們已經誤期一個多月了,趕緊的,打不過人家,就老老實實賠禮道歉,結束這場無意義的戰爭。
但島津光久對於割讓所有南邊的島嶼,實在不甘,仍舊扭扭捏捏地不肯答應,希望齊國在這一條款上,進行一定的讓步。
“既然割取所有大隅諸島存在困難,那我們齊國就讓一步。”羅如成臉上有些不耐,“我們就以你們薩摩藩所稱的屋久島和旁邊的小島為界,以南所有島嶼全部割讓與琉球,以北幾個島嶼仍舊歸於你們薩摩藩。這是我們能做出的最大讓步,勿要於此再行糾纏。”
“……此議,我需稟報與我家主公。”津田俊隆仍想表示拒絕,但看到對方淩厲而又稍顯不耐的神情,艱難地說道。
5月18日,經過一番激烈地爭執和交涉,齊薩雙方終於就結束戰爭,達成和議。
《齊薩和議》內容如下
一、薩摩藩就發起的戰爭行為,向齊國表示歉意,並派出島津氏子弟充任謝罪使,赴齊國本土,對其戰爭罪行,作出正式道歉;
二、嚴厲懲辦此次戰爭期間屠殺齊國軍民的有責之人,期間,由齊國派出監察人員予以監督執行和確認;
三、薩摩藩認明琉球王國確為完全獨立自主國。故,凡有虧損其獨立自主體製,即如該國向薩摩藩所修貢獻典禮等,嗣後全行廢絕。
四、薩摩藩竊取之琉球領土,奄美大島及周邊附屬島嶼,均重歸於琉球王國法理內領土,不得予以侵犯。
五、薩摩藩將管理下屋久島、口永良部島以南所有附屬島嶼地方之權並將該地方所有堡壘、軍器、工廠及一切屬公物件,永遠讓與琉球,以為戰爭期間所為補償。
六、前款所載之地圖劃定疆界,俟本和議批準互換之後,雙方應各選派官員二名以上為公同劃定疆界委員,就地踏勘確定劃界。
七、薩摩藩依約將白銀三十萬兩交與齊國,作為賠償軍費。該款項分作十年期次交完第一次三萬兩,應在本和議簽訂後三個月內交清;第二次三萬兩,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二十四個月內交清;餘款平分八次,遞年交納。又,第一次賠款交清後,未經交完之款應按年加每百抽四之息;但無論何時將應賠之款或全數或幾分先期交清,均聽薩摩藩之便。再,賠付款項,每期可允實物抵扣,但比例不應超過五成之數。
八、本和議批準互換之後限六個月之內,琉球王國準予薩摩藩讓與地方人民願遷居讓與地方之外者,任便變賣所有產業,退去界外。但限滿之後尚未遷徙者,酌宜視為琉球臣民。又,屋久、口永良部等諸島及以南島嶼,應於本約批準互換後,雙方立即各派員至該地區限於本約批準後三個月內交接清楚。
九、薩摩藩設立穀山町(今鹿兒島縣穀山市)為通商口岸,齊國臣民往來僑寓、從事商業工藝製作,薩摩藩應予以最優待遇(鑒於幕府鎖國令,此款密約,不為公開)。
十、齊國臣民得在薩
摩通商口岸任便從事各項工藝製造;又得將各項機器、貨物任便裝運進口,進口稅項,由雙方議定(如上款,此為密約)。
十一、齊國臣民於薩摩藩境內有議罪之行為,需交由齊國駐口岸代表,依據齊國之法度處置。
十二、齊國軍隊見駐薩摩境內者,應於本和議簽訂後兩個月內儘數撤回。
十三、本和議簽訂之後,雙方應將戰時所有俘虜儘數交還於對方。
十四、本和議批準互換日起,應按兵息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