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論他們如何爭吵、責罵,阿義都無法改變33。
畢麗梅來了火氣卻給了蔣來義一巴掌。
蔣來義流著血說“打我,打死我也愛你,我愛你,我愛你”
33與阿義的關係最終演變成一場悲劇。
在這個過程中,33表現出了一些貪婪和動機不純的跡象。
她對阿義的冷漠和數百萬的投資使情感糾葛進一步複雜化。
阿義的行為雖然有些極端,但他的愛是真實而純粹的。
然而,阿義和33都沒有找到解決問題的正確方法。
他們陷入了互相傷害和貪婪之中,最終導致了悲慘的結局。
“這個男人存在會影響自己的前途,看來……看來……留他不得……”33心裡這樣想。
“我現在心裡很亂,看來隻能明天去散散心了,鐵定山就不錯……”33自顧自用很小聲說話。
阿義聽到這樣說,心裡記下,失魂落魄的離開。
為了讓自己能夠安安心心的過上“富家千金”的日子,她以散心爬山的理由把阿義勾引到了郊外,待二人爬到山上後,33拿出包裡早已經摻了毒藥的水給阿義喝,嘴邊還一直溫柔的念叨著些讓阿義舒心的話。
“我想通了,似乎和你在一起的也不錯。”33飽含深情的看著阿義。
阿義看著遞過來的水,沒有任何防備地喝下了,幾分鐘後,阿義便覺得渾身無力,癱坐在石頭上。
見時機已經成熟,33用儘全身力氣,一把將蔣來義推下了懸崖。
本以為自己就此解放了,但沒想到很快阿義的屍體就被懸崖下河邊的住戶發現,而巡捕根據排查,很快鎖定了嫌疑人33。
就這樣,33被立案調查,麵對鐵一般的事實,33供認不諱。
33實施的行為僅僅是讓阿義來和自己一同爬山,儘管她內心有其他的想法,但這個行為並不對阿義的生命安全有現實的威脅,因此此時還並沒有著手。
如果此時阿義因為什麼原因離開,那麼一定不能認定33為故意殺人罪未遂,因為其殺人行為並沒有“著手”。
“騙喝毒藥”的行為,此行為後果就算不能直接致蔣來義死亡,也一定會讓蔣來義失去反抗能力,從而讓手無縛雞之力的33能夠完成殺人行為,對阿義的生命安全已經造成威脅,“對法益產生了緊迫現實的危險”。
因此,從她欺騙阿義喝下毒藥時開始,她就已經正式著手實施犯罪了。此時,如果阿義被他人救下,或者毒藥並沒有發生作用,33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如果阿義喝下後,33放棄犯罪,並且對阿義施救,則33成立故意殺人罪的犯罪中止。
“推下山崖”,這也屬於殺人的著手行為,和前者的喝毒藥是一樣的,都會導致最終結果的發生。
因此如果推下山崖後死亡,則故意殺人罪既遂;如果推下去後,恰巧毒藥不致命,且阿義被山腰樹枝掛住而沒有死亡的,她成立故意殺人罪未遂。
儘管第一次執行她並沒有死亡,但是同樣還需要二次執行。麵對法律,自己犯下的錯,就一定需要負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一念之差,33沒有過上有錢人的日子,反而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了生命的代價。
故意殺人罪在我國刑法中是為數不多根據情節嚴重程度可以直接判處死刑的罪名之一,這也是法律對公民生命權利的維護,對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行為的嚴厲懲罰。
生命是行使其他一切權利的基礎和前提,任何公民的生命都受法律保護。
因此,任何事件,一旦涉及到生命剝奪,無論什麼理由都不是逃脫法律製裁的借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