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個好理解。”曾家輝點頭道:“英美的新聞自由製度的一個重要特點,就是限製行政對新聞的乾預,而把新聞運作中的社會關係交給司法來調整。新聞自由並不是沒有約束的,這個約束主要通過司法來加以實現,而不是行政。美國憲法規定:國會不得製定法律來限製言論自由、出版自由。但是美國的新聞自由也不是沒有邊界的,新聞自由同其他的政府、社會、個人的權利的衝突主要就由司法來裁判。因為新聞自由主要是保障公民了解、監督和批評政府的權利,反映的是公民與政府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係。出現問題由誰來裁決呢?由司法來調整。”
“如果用這個觀點看香港和大陸,你怎麼看?”
曾家輝這次搖頭了,道:“我不敢說個人怎麼看,隻能說可以分析一下。”
記者不得不承認曾副書記的政治敏感性,隻得點頭道:“那就請你分析好嗎?”
“用司法調整公民和政府的關係,並不意味著一定是‘分權而立’。香港就不是,香港是行政主導製度,但對司法賦予了最後裁判的權力。法官是行政長官任命的,任命後就獨立審判,終身任職。在香港這樣行政主導體製下,司法可以有這樣大權力,我想大陸在黨的領導下也可以給司法一個適當的地位。我們的司法獨立主要是指依法獨立審判、獨立檢察,但是正如法律界許多人士認為的那樣,還正在完善這樣的製度。”
確實如此,中國古代就有‘刑政合一’的傳統,縣官大老爺管錢管糧又坐堂審案。幾十年來在階級鬥爭和計劃經濟下,整個社會主要以行政權力來調整,而司法很不發達甚至被取消,所以老百姓碰到糾紛想到的就是找單位找上級找行政,很少想到找法院。新聞界對於行政那一套十分熟悉,對司法就相當陌生。所以當初‘新聞官司’在大陸出現時,新聞界有些人士就很不理解、甚至抵觸。這裡還有一個因素,就是新聞媒介與行政有直接的從屬關係,隻要媒介不是反對行政,行政對媒介一般是照顧的。所以,當一些公民受到媒介侵害尋求司法救濟時,就跳出了行政的框架,法院在媒介和公民之間是中立的,可以做出公平的裁決。
這個情況香港的記者們也有所了解,於是問道:“現在人們擔心的是法院是否公平公正?”
曾家輝客觀的回答道:“在香港,我還是第一次打官司,正拭目以待。而在內地,我們講求的是執法為公。當然,我們一些法院也存在有時候執法不公的問題,正在糾正當中。”
“那麼誹謗法不就限製了言論自由麼?”
曾家輝不讚同記者的說法,“誹謗法不是製裁言論自由的。國際上公認的觀點是:誹謗法是力求維護言論自由和人格權的平衡,所以是保護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的。誹謗法製定各種各樣的規則,使言論自由和人格權的衝突得到一個合理的解決,一些國際人權公約都是把兩者作為一對矛盾來規定的,香港人權法案也體現了這個精神。言論自由和名譽權都是基本人權,這兩者必須得到合理的平衡。誹謗法就提供了一個平衡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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