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章 《河防—覽》 ——潘季馴_史事講將1三國明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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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十四章 《河防—覽》 ——潘季馴(1 / 1)

潘季馴,初字子良,又字惟良,後改字時良,號印川,湖州府烏程縣人,明朝中期官員、水利學家。登進士第,曾於江西、廣東等地任職,行均平裡甲法。先後四次出任總理河道都禦史,主持治理黃河和運河,前後持續二十七年,為明代治河諸臣在官最長者,以功累官至太子太保、工部尚書兼右都禦史。潘季馴逝世,年七十五,著有《河防一覽》《兩河管見》《宸斷大工錄》《留餘堂集》等。

潘季馴,出身在烏程當地以詩禮傳家的望族“彙沮潘氏”,其父潘夔頗有才名,其母閔氏是明武宗時刑部尚書閔珪的孫女,潘季馴是潘夔與閔氏所生的第四個,也是最小的一個兒子。登庚戊科三甲進士榜,及第後初授九江推官,後升為禦史,外出巡按廣東,施行均平裡甲法,斥抑豪強。

由大理寺左少卿進官都察院右僉都禦史,總理河道,自此開始治黃生涯,以接浚留城舊河成功,被加為都察院右副都禦史,旋即因為丁憂而離職。黃河決於邳州、睢寧,潘季馴以原官被起複,再此總理河道,奉命堵塞決口,奏報河工完成,不久後因以運輸船隻漂沒事故,遭勘河給事中雒遵劾,被罷官。

後來,潘季馴以總理河道、右副都禦史再度被起複,奉命巡撫江西。潘季馴以都察院右都禦史兼工部左侍郎總理河漕,兼提督軍務,興兩河大工,至次年冬季工竣,黃河下遊得以數年無恙,明神宗賞其銀幣等物。奏報河工告成,神宗降旨獎諭,首加潘季馴為太子太保,進升工部尚書兼都察院左副都禦史,蔭封他的一個兒子官職,調任南京兵部尚書,待“九月間水落事寧,具奏赴任管事”。潘季馴被改調入京,為刑部尚書,神宗因漕河高堰完工,賞賜潘季馴及原任兵部尚書淩雲翼等財物。

內閣首輔張居正逝世,神宗對張居正進行清算,下詔抄其家,張居正的長子張敬修自縊而死,全家餓死十餘口。潘季馴心有不忍,上疏神宗,認為“治居正獄太急”“至於奄奄待斃之老母,煢煢無倚之諸孤,行道之人皆為憐憫”,神宗看後不悅。禦史李植、江東之等人與內閣申時行、吏部尚書楊巍互相攻訐,潘季馴幫助申時行等,李植劾以黨庇張居正,“朋黨奸逆,誣上欺君”,言辭刻薄,神宗令潘季馴自辯,潘季馴上疏認罪,被削籍為民。禦史李棟、董子行分彆上言,認為潘季馴“罪輕責重”,均被神宗罰俸處理。禦史蔡係周上疏彈劾李植,並為潘季馴申冤道“陛下欲雪枉,而刑部尚書之枉,先不得雪。”

其後多次有朝臣上疏舉薦潘季馴,黃河大患,經給事中梅國樓等舉薦,潘季馴複官右都禦史,仍受命總督河道。在第四次治河期間,潘季馴建樹甚微,他原計劃再行恢複黃河的另一段河道,但因缺乏資金而未能實現。潘季馴先後兩次控製了徐州周邊的黃河險情,但洪水還是接踵而來,決堤的洪水漫入明祖陵附近大殿,潘季馴再次遭彈劾。由於身體衰弱,他向朝廷辭休,神宗無挽留之意,準其所請,潘季馴致仕,正式結束了近半個世紀的仕宦生涯,後患風癱,潘季馴逝世,享年七十五歲,明光宗下詔重行葬禮,予祭四壇。

潘季馴,在長期的治河實踐中,總結並提出了“築堤束水,以水攻沙”的治黃方略和“蓄清刷渾”以保漕運的治運方略,發明“束水衝沙法”。其治黃通運的方略和“築近堤以束河流,築遙堤以防潰決”的治河工程思路及其相應的堤防體係和嚴格的修守製度,成為其後直至清末治河的主導思想,為中國古代的治河事業做出了重大貢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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