穀暔span林晧然倒沒有多想,而今並沒有大權在握的喜悅,反而感到了一種前所未有的責任和壓力。
隆慶在位的時候,他還可以因畏懼皇權而畏手畏腳,隻是現在權力已經重新劃分,卻是完全可以大展拳腳。
華夏的南倭北虜已經得到解決,接下來所要做的便是掃除內部的毒瘤,而後專心於軍事、文化和經濟的發展即可。
陽光漸漸高起,卻是給這片天地平增了一絲暖意。
朱翊鉮在祈告完畢後,陳皇後便牽著朱翊鉮的粉嫩的小手一起走進皇極門。隻是在下台階的時候,朱翊鉮卻不肯走了,卻是纏著陳皇後抱他。
陳皇後猶豫了一下,最後還是選擇抱著兒子走向皇極殿。
由於陳皇後已經確定了垂簾聽政的地位,故而皇極殿的格局已經發現改變,後麵增加一張屬於太後垂簾聽政的禦座。
錦衣衛鳴鞭,大漢將軍卷簾。
“百官進!”鴻臚寺官員看到皇上和太後已經在皇極殿就座,當即便是朗聲地道。
由於皇極殿的地方有限,卻不可能一下子容納所有的文武百官,故而官員以官職高低分批進入殿中參拜。
“臣等叩見皇上,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臣等拜見太後,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郭樸等人當即行五拜三叩大禮,算是真正認可這位新帝和垂簾聽政的太後。
“賞!”升格為太後的陳皇後代新帝恩賜,卻是依照慣例對下麵的官員道。
在京的文武百官在隆慶的喪事中吃了不少苦頭,特彆連七日的跪祭儀式極為辛苦,現在總算是得到了一點甜頭。
得益於近些年內閣治理有方,大明財政得到了大大的改善,此次亦是提升了賞賜標準,讓君臣可謂是皆大歡喜。
禮畢,文武百官退出了皇極殿,而後前往承天門外等候,接下來新帝將會宣讀跟遺詔甚至可以並列的即位詔。
如果說遺詔是老皇帝總結自己做錯了什麼,那麼即位詔的重點是新皇帝打算做什麼,即位詔通常是新帝即位後的治理方針。
即位詔跟遺詔一般,有著固定的文本格式。
首先是向天下人重申新君的合法性,強調為何由自己繼承皇位;接著便是宣布大赦天下,以此拉攏民心;最後則是頒布新政的方針。
一份好的即位詔既能強化新帝的合法地位,亦能以此來收攏天下民心,甚至可以贏得天下士族階層的擁護。
值得一提的是,方孝孺正是因為拒絕替朱棣草擬即位詔,這才惹得朱棣誅了方孝孺十族。
即位詔的重要性不言而喻,特彆對於有誌要開創盛世的人而言,無疑是一個絕佳的良機。像一直懸而未決的宗藩祿米的弊病,卻是可以通過即位詔來表達解決宗藩祿米的決心,而後便會順理成章地拋出新方案。
由於皇帝年幼,陳太後現在不敢表示出太強的權力欲,故而即位詔的具體內容還是要落到內閣頭上。
林晧然此次沒有跟陳以勤和張居正做過多的交流,僅是跟郭樸交換了一些意見,便按著自己的想法草擬了即位詔。
郭樸知道林晧然即有想法又有做事的能力,加上已經萌生退意,自然是全力支持林晧然。隻是在看過即位詔的具體內容,還是忍不住有所擔憂地道:“若愚,如此會不會操之過急?”
“現在不怕敵人在明,就怕敵人在暗,權且算是引蛇出洞吧!”林晧然經過多番的權衡,當時如此回應郭樸道。
時到今日,他可謂是大權在握。哪怕陳太後聯合張居正來對付自己,不說早已經有所防備,兩人根本扳不倒自己。
登基儀式已經完畢,接下來是頒布即位詔。
即位詔此時在翰林侍講學士徐渭的手裡,他先是到皇極殿請求用印。在等到允許後,先是來到皇極門前的寶案前,然後用玉璽在即位詔上麵蓋下大印。
鴻臚寺的官員再度前往皇極殿奏請,接著手捧即位詔出皇極殿,前往奉天門,來到早已經設置的宣讀案前。
“臣等迎詔,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郭樸等官員看到即位詔,當即便是恭恭敬敬地行四拜之禮道。
期間,教坊司的禮樂再度奏樂。
在場的文武百官在行完禮後,亦是好奇地盯著那一份即位詔。
展讀官戶部尚書馬森從鴻臚寺官員手裡接過即位詔,然後高舉著對著文武百官朗聲道:“有製!”
“臣等奉詔,吾皇萬歲萬歲萬萬歲!”郭樸等官員麵對著這份即位詔,再度跪拜道。
宣讀官吏部尚書朱衡從馬森手裡接過即位詔,便是對著跪在地上的文武百官朗聲地宣讀著這份詔書。
諸大臣謂朕穆宗肅皇帝之嫡長,順天應人,天位不可久虛,神器不可以無主,上章勸進,朕拒之再三而無獲,乃俯狥輿情,於十一月十一日即皇帝位。
……諸葛亮雲:“鞠躬儘瘁,死而後已”,為人臣者惟諸葛亮能如此耳。若帝王仔肩甚重,無可旁諉,豈臣下所可以比擬?臣下可仕則仕,可止則止,年老致政而歸,抱子弄孫,猶得優遊自適。為君者勤劬一生了無休息之日,如舜雖稱無為而治,然身歿於蒼梧,禹乘四載,胼手胝足,終於會稽,此皆勤勞政事、巡行周曆,不遑寧處,豈可謂之崇尚無為、清靜自持乎。
今天下初平,然弊病不止。屬茲蒞祚之初宣布革故鼎新,並宜兼舉。
一、今年仍以隆慶五年為紀,其改明年為百曆元年。
一、鰥寡孤獨,有司依例存恤,毋令失所。民年七十之上,及篤廢殘疾者,許令一丁侍養,有饑寒不能自存者,官為賑濟。
一、自嘉靖四十五年十二月以後,官吏軍民人等有犯,除謀反大逆,謀殺祖父母、父母,妻妾殺夫,奴婢殺主,謀殺,故殺人,蠱毒魘魅,毒藥殺人,及見提奸惡不赦外,其餘已發覺未發覺,已結正未結正,罪無大小,鹹赦除之。敢有以赦前事相言告者,以其罪罪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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