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是,她們是受害者。
丟人的,羞恥的,怕被彆人知道的,不應該是犯罪者嗎?
顧汐冉很佩服那樣勇敢站出來的女性!
為什麼被爆出來的很少,就是因為很多有羞恥感以及封建的思想。
女孩被問到很細節的東西時,有些排斥的看向顧汐冉,顧汐冉給了她一個堅定的眼神。
女孩想到,顧汐冉鼓勵她的話,即便當著那麼多人的麵,她還是清楚了講述了自己被猥褻以及強j的細節。
那邊的證據收的很充足,顧汐冉沒有做任何的反駁。
但是,當原告律師指正女孩的自殺是因為當事人的強j所致時,顧汐冉立刻做出了反擊。
因為她清楚,這不是當事人的關係,並且提供了證據;女孩的第一套房子買賣合同,以及第二套房子的購買合同。
還有女孩工作上的不順利。
這些才是導致女孩自殺真正的原因,其實說到底,就是因為她最親的人,明知道她遭遇了什麼,依舊對她無視,甚至傷害,她才覺得活著沒意思,想要結束自己的生命。
顧汐冉看到過女孩手上的傷疤以後,去詢問過她的主治醫生,從主治醫生的口中得知,她的右手腕上的疤痕,最久的有三年的時間。
她還在醫生的口中得知,女孩的左手腕,除了這次差點致命的傷口,也有幾道彆的傷口,她試圖自殺一共9次。
原告律師不服,“就算是這樣,那也不能證明她的自殺不是因為強j導致她的自殺。”
“這些是不能證明,那麼我問你幾個問題,第一,她在第一次受到猥褻時,有自殺的傾向嗎?她被強j,也是六年前,她自殺了嗎?”
對方啞然。
顧汐冉向法官提供了證據,“這裡是醫生開具的證明,經過鑒定女孩手腕上第一道疤痕,也就是女孩第一次有自殺念頭的時候,三年前的五月,她的房子是四月二十一購買。”
她提供了簽合同的日期。
對方律師,“你提供的這些與本案無關。”
“不,有直接關係,她第一次試圖自殺是因為她母親答應還給她的房產,卻是零首付,讓她自己還貸款,等於她的房子需要自己買,本該屬於她的財產,並未歸還給她。”
“你怎麼證明被賣掉的那套房子是屬於她的?”
顧汐冉又提供了證據。
她的當事人想要減輕罪名,自然願意配合顧汐冉找證據。
當事人複印了女孩媽媽與前夫離婚時的協議書,上麵有清楚的寫道,那房子是留給女孩的,在女孩未成年以前,由女孩媽媽代為管理直至女孩成年。
“這個協議上清楚寫著,她成年以後要歸還,也就是三年前她成年,她母親並未按照協議上歸還,而是零首付,讓她去自己全部承擔,我請問,她一個剛畢業的大學生,有能力承擔房貸嗎?她真的不會有壓力嗎?在壓力過大的情況下,不會導致自殺嗎?”
很明顯,四月購房五月第一次企圖自殺,兩者之間關聯性很強。
顧汐冉繼續強而有力的回擊,“這次她自殺,她在自殺前,收到過銀行催款,以電話和短信的方式。”
她都做了複印呈給法官。
她繼續說,“她的自殺是在收到催款的一天後,如果她真的是因為被強j而自殺,那麼她應該在被強j之後自殺,而不是被母親奪取財產之後而選擇自殺,當然這次未遂。”
“這次自殺是被催款之後選擇自殺,她為什麼會被催款?追究根本是她母親沒有按照約定歸還屬於她的財產,讓她背上巨額房貸,而導致的。”
顧汐冉提供的這些證據足以證明女孩的自殺不是當事人直接導致的,所以她的自殺不能歸咎在當事人身上。
女孩的媽媽在旁聽席上已經狠狠地瞪著顧汐冉了。
當事人也對顧汐冉強而有力的反擊表示感謝,覺得顧汐冉對他的案子很上心,為他做了有力的辯護。
然而他卻不知道,顧汐冉這麼做,另有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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