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剩下的大理寺卿,察院右副都禦史,六科給事中,
一個審理,兩個檢查部門同樣重要,
特彆是六科給事中,彆看官職隻有七品,但它擁有的話語權卻很大。
在明朝,六科給事中和禦史合稱為言官,組織機構分彆為六科和都察院。
明太祖朱元璋吸取元亡教訓,十分重視言官的作用,特彆是六科給事中,鼓勵六科言官們忠君愛民,直言諫諍。
因此,六科言官曾被賦予很多權力。
一是,言諫權。
言諫,是六科言官最重要的一項職權,主要糾正天子過失。
明太祖朱元璋建國之初,十分重視言官的作用,給予言官極大的權力,鼓勵他們直言進諫。
永樂時規定“拾遺補過,近侍之職。亦當直諫,勿有所回避”。
宣德時,在召見六科給事中時說“朝廷置給事中,所以出納帝命,封駁奏章,朝政闕失,軍民利病,皆得言之,非他職比也”。
在大明朝數代君主的鼓勵和支持下,言官,特彆是六科給事中的言諫權得到了徹底落實。
二是,彈劾權。
在彈劾這一方麵,六科給事中和禦史各司其職。
六科給事中主要是彈劾六部及朝中百官的枉法之處,
而禦史主要是彈劾、糾正朝中百官及地方官員的貪汙受賄。
永樂時,六科給事中的彈劾權做了明確規定
“凡兩京大臣方麵等官有不職者,俱得劾奏”。
說白了就是六科給事中負責監督中央的官員,包括內閣大臣。
禦史變成主要負責監察各地地方官員。
三是,封駁權。
《大明會典》明確規定“有關奏疏,需先經六科給事中,六科給事中有封駁之權,糾正錯誤”。
封駁權可以分為兩個方麵
一是對皇帝發出的敕,認為有所不妥,可以退回;
二是對於大臣的奏疏,發現有錯誤,可以提出改正建議。
封駁權可以說是六科給事中最重要的一項權力,
這是對內閣權利的一種製衡。
四是,廷推權。
廷推是明朝獨創的一項製度,明朝凡任命高級官吏,必須由吏部會同三品以上官員廷推,
而按照《大明會典》規定,吏部廷推,六科皆預焉。
由此可見,六科給事中級彆雖低,卻關係到高級官吏的升遷,達到了權力間相互製衡的作用。
五是,考課權。
考課是明朝言官對官員定期考核的一項權力,主要考察官員任期內的政績、德行,以決定該官員的升黜。
包括京察和外察,京官六年一察,外地官員三年一察,由督察院負責。
為了防止考察過程中出現遺漏,又規定六科給事中有權指正考察不公的地方,是為拾遺,
這就是說六科給事中還可以監督督察院。
所以說六科給事中的權利比督察院還高。
明代給事中,分吏、戶、禮、兵、刑、工六科,所以叫六科給事中或者六科言官。
六科給事中,分科治事!
洪武九年定員為十人;
洪武十年隸承敕監;洪武十二年改隸通政司;後逐漸增至八十一員。
洪武二十四年定製,
六科各設,都給事中一人,為正八品;
左、右給事中各一員,從八品;
給事中共四十人,其中吏科四人,戶科八人,禮科六人,兵科十人,刑科八人,工科四人,正九品。
建文年間,升都給事中為正七品,給事中從七品,並罷左、右給事中。
明成祖永樂年間複置左、右給事中,亦為從七品。又置六科官署於午門外直房。
其後各科員數,雖然有增減,但六科給事中的頭頭,卻固定了下來,就是六科的都給事中,為正七品,
這次雍親王大婚,六科給事中的頭頭,正七品的都給事中,全部被殺。
雍親王瞄準的官位就是,
禮部左侍郎必須得拿下,六科給事中得兵部,吏部兩科正七品的都給事中,
共三個位置必須拿到手。
至於有什麼人才能為自己所用,朱祁鏞也是一頭霧水,隻能再次求助恩師李時勉!
希望恩師李時勉,能繼續發揮自己五朝元老的魅力,進一步給自己推薦人才。
人才,特彆是大才,
此時,朱祁鏞比任何時候都渴望大才能進入自己門下。
而此時正有一個大才,朝京師而來,此人是誰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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