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陛下,
第四,臣反對以錢為稅,提倡實物稅。
自從白銀成為主流貨幣以後,百姓繳納賦稅,逐漸以白銀為替代。把需要繳納的糧食折合成白銀,直接上交白銀就可以了。
但是百姓繳納的白銀都是碎銀子,而官府上交給國庫的都是銀錠子,
如此,就需要把百姓繳納的碎銀子重新澆築為銀錠子,在重新澆築的過程之中,必然會有損耗,
而損耗官府是不會承擔的,那隻能是老百姓自己承擔,
如此老百姓的稅收就無形之中多加了三成,甚至更多,
民生本來就艱難,多出的三成可能就是一條人命啊,
而繳納實物,不僅可以降低百姓負擔,還能建立平價倉庫,戰時保證糧食供應,大災之年,不僅可以救助黎民,還能平抑物價。
第五,臣反對重複征稅,
臣認為如果商品已經在一個地方繳納過賦稅,那麼到了彆的地區,國家就不應該再次進行征稅,而是應該取消地區貿易壁壘,加快商品快速流通。
以汾酒為例,如果已經在山西交過稅,包括入城稅等雜稅,那麼進去河南之地,河南之地就不可以再次進行征稅了,也就是"無可再賦之理",
而且應該由國家指定統一的征稅標準,統一由國家征收,把收稅的權利收歸國家。
第六,臣對於逃戶征稅有自己獨到的見解。
在很多地方,特彆是江南地區,大明政府往往都是課以重稅的,民眾承擔不起,就會逃到其他地方來躲避重稅。
這就造成了他們原先需要承擔的稅負沒有人來接替的局麵。
臣有一個辦法"民數逃去開除者若乾,移來新收者若乾;其民雖逃,其產安在,明白詳悉開具,即所收以補所除,究其產以求其稅;若果人散亡,產無蹤跡,具以上聞,核實免除"。
意思就是如果出現民眾逃亡的話,那麼各省布政使司就要承擔起責任,對這些逃亡人口進行排查,把他們留下來的固定資產進行統計,比如田產、房產等,然後登記在冊,用這些東西去抵償他們應繳納的稅負。
如果沒有什麼固定資產的話,也登記在冊,然後進行上報,核實無誤後免除他們的稅負。
其七,臣主張實行國家預算製度。
建立一個國家層麵的預算程序。
具體的做法就是戶部每年應該對當年總的政府開支做一個統計,然後進行造冊登記。
然後對每年的夏、秋二稅做一個登記,計算一下一共收上來多少賦稅。並且對各地有無災傷、拖欠、借貸等情況做一個評估。
到了年末的時候,對當年的財政收入和財政支出進行對比,然後計算出來差額,
把這個差額當作第二年政府開支的一項重要依據。
如果財政赤字的話,第二年就要減少不必要的開支;
如果有所盈餘的話,則要儲存起來,以備不時之需。
如此,國家的國庫收支才會合理,慢慢得出現結餘,實現國家富強!
其八,要重視會計稽核,
臣主張會計與稽核必須分開進行,由不同的部門進行操作,使得會計和稽核可以"交相參互,以此所掌,稽彼所錄,多寡虛實昭然矣",
如此就很難出現欺下瞞上的現象。
其九,臣提議把曆朝的財政收支情況進行編纂,每朝編成一卷會計錄以供後代參考。
這其實是對後代皇帝的一個警示,避免他們大手大腳的花錢。
其十,就是貿易問題,
臣反對官府,參與經營商業,
"堂堂朝廷而為商賈牟利之事,且曰欲商賈無所牟利,噫!商賈不可牟利,乃以萬乘之尊而牟商賈之利,可乎!"
臣覺得以朝廷的尊貴不能降尊和低賤的商賈爭著賺錢,這是一種極不光彩的行為。
但對於鹽、茶,鐵等關係民生的行業,臣主張國家壟斷,不能讓私人參與。
但是彆的對民生影響不大的行業,國家還是不要參與為好,因為商業有商業自己的法則,
其十一,臣主張大力發展海外貿易。
臣建議準許民間商人在市舶司報備以後,出海經商,這麼一來可以增加國家的稅收。
其十二,實行平物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