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石紅玉的紅保兵劃歸民生軍節製,服從大元帥王淩的調遣。
第四、民生會控製區域,民生會有權處理治下一切臣民,朝廷不予乾涉。
這三條哪裡是談判條文?簡直就是造反宣言,欺人太甚!實在欺人太甚!
內閣次輔陳演公認的好脾氣,老好人也不由得氣得大罵。
成國公朱純臣則是連連唉聲歎氣,人在屋簷下,哪能不低頭?
要是朝廷有實力,哪能受此鳥氣?
實力決定一切!
朱慈烺年少氣盛,大叫“不談了,我問父皇請兵,滅了他!”
陳演、朱純臣還有跟隨來的兩個太子老師王鐸和吳偉業等人均疑惑的看著太子。那個意思是你爹如有兵,還派咱們來乾啥?
少詹事王鐸資格老,輕咳一聲道“殿下,稍安勿躁,漫天要價,坐地還錢,陛下讓來談判,我們便談。”
編修吳偉業附和道“殿下,談判能解決問題便不宜用兵。”心中暗道關鍵沒兵可動。
最後,欽差團向民生會提出了朝廷的八個條件。
第一條、民生軍、紅保軍均是朝廷的軍隊,必須協助朝廷平建奴,滅流賊。
第二條、民生會任命地方各級官吏必須向吏部報備,七品及七品以上官員任命必須由皇上用印。
第三條、民生軍各級將領的任命必須向兵部報備,百戶及百戶以上將領任命必須由皇上用印方可赴任。
第四條、民生會王淩及民生會主要成員必須接受朝廷的冊封和任命,在征得王淩同意後,朝廷有權調派民生會官吏前往非民生會治下任職。
第五條、民生軍及紅保軍的各級將領在征得王淩同意後,朝廷有權調派其將領前往其它明軍任職。
第六條、民生軍所生產的斬妖伏魔刀、複合弓、手榴彈、火箭彈必須給朝廷其它軍隊使用。
第七條、民生會治下的藩王隻可沒收土地,不可沒收浮財,不可對藩王及家屬治罪。
第八條、民生會必須確保在其控製區域每年向朝廷交納兩倍數額賦稅,交納標準以萬曆十年為準。(萬曆十年是張居正改革後戶部收入比較高的一年。)
雙方攤開條件談判,欽差團不能接受治罪藩王,民生會不能接受新式武器給朝廷其它軍隊。
最後雙方各讓一步,朝廷同意在民生會報備下治藩王及親屬之罪。民生會同意在與異族外敵作戰中新式武器給朝廷軍隊。
雙方又重新起草了協議,最後八百裡加急送往京師。
崇禎皇帝此件事上罕見沒再猶豫,竟然未同朝臣商議直接用印了。
所以,此協議越過了內閣,確切的說是皇帝和民生會的協議。
這在大明是不符合法律流程的。這也為將來可能發生的撕毀協議了借口。
也許,這也是雙方都需要的。
合作,也許隻是雙方的權宜之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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