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酒後到一酒店內按摩,支付給女技師錢,欲與女技師發生關係,結果因為自身原因、抱著女技師一個多小時,也未能成功。女技師表示時間到了,打算離開,誰料,男子認為女技師欺騙了自己,與女技師發生爭執後,竟然將女技師殘忍殺害。事後,雖然男子獲刑,男子家屬賠償女技師家屬30萬元。但是女技師家屬認為酒店也有責任,將酒店及其股東告上法庭,索要87萬餘元賠償。法院這樣判!
據悉,2年前的一天晚上,男子郭某喝了不少酒,當日晚上淩晨2點半左右,獨自前往當地一家酒店,在酒店內要了按摩服務。
按摩結束後,郭某又要求更換了一名女技師。在新的女技師李某為其服務過程中,轉給李某錢,欲與李某發生關係,結果抱了李某1個多小時,因為自身原因未能成功。
淩晨6點左右,李某表示時間到了,打算離開。
誰料郭某認為李某欺騙了自己,與李某發生爭執,後見李某欲強行離開,惱羞成怒,一把掐住李某的脖子將李某按倒,而後又用枕頭捂在李某的口鼻處,導致李某暈倒昏迷。
雖然李某已經暈倒昏迷,但是郭某並沒有放過李某,而後又將李某拖到衛生間內,將李某頭部按在盛滿水的垃圾桶內,在確認李某已經死亡後,將李某的屍體藏在房間櫃子裡,逃離現場。
次日,10點多,酒店工作人員在收拾房間時,發現李某的屍體,遂報警。報警不久,郭某在父母的陪同下向派出所投案。
1、郭某的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in!
《刑法》第232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10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310年有期徒刑。
郭某與李某發生爭執後,惱羞成怒,將李某弄暈,在明知李某隻是暈倒昏迷的情況,主觀上追求李某死亡結果的發生,客觀上實施了將李某頭部按在盛滿水的垃圾桶內,足以導致李某死亡的危害行為,且最終導致李某死亡,很顯然已經構成故意殺人罪,麵臨嚴懲!
2、郭某構成自首,可從輕或減輕處罰。
《刑法》第67條規定,犯罪以後自動投案,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對於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其中,犯罪較輕的,可以免除處罰。被采取強製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實供述司法機關還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論。
具體到本案,郭某主動向派出所投案,如實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實,屬於自首,依法可以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按照刑法的相關規定,積極賠償受害人並取得受害人家屬的還可以酌情從寬處罰。
也正是因此,事發後,郭某的家人賠償給李某家屬30萬元,雖然李某家屬沒有諒解郭某,但是也接受了賠償,沒有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也在郭某獲刑後,沒有另行提起民事訴訟向郭某再次索賠。
3、酒店要不要承擔責任?
《民法典》第1198條第2款規定,因第三人的行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第三人承擔侵權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未儘到安全保障義務的,承擔相應的補充責任;經營者、管理者或者組織者承擔補充責任後,可以向第三人追償。
案發後,因為事情發生在酒店內,酒店還出於人道主義支付給了李某家屬4萬元喪葬費。
但是李某家屬認為酒店未儘到安全保障義務,要求酒店賠償,未果後將酒店及其股東告上法庭,索要死亡賠償金等共計87萬餘元賠償。
李某家屬認為酒店未儘到安全保障義務的理由是
第一、郭某對前一名技師動手動腳,要求前一名技師加鐘未果,酒店才安排李某為郭某服務。李某是酒店的員工。
第二、郭某與李某發生爭執時,公司沒有派人去現場核實及了解情況。
第三、郭某離開時形跡可疑,公司也沒有重視,也沒有及時核實李某是否結束工作,是否從房間內出來,直到中午才發現李某被害。
酒店及其股東則辯稱
第一、郭某是嫌前一名技師不會說話,才要求更換技師,沒有證據證明對前一名女技師動手動腳。
第二、酒店沒有指派李某,李某不是受酒店指派為郭某服務。所有的技師有一個技師群,誰去服務並不是酒店指派的,而是技師們自己約定的。所有的技師不接受酒店的管理。
第三、李某被郭某掐脖子無法也沒有發出大的聲音,酒店是沒有辦法發現的。
第四、李某被害的主要原因是,與郭某在進行非法交易過程中激怒了郭某,與酒店無關。
法院審理後認為,整個事件的過程發生在酒店某房內,並非在酒店公共場所。在旅客入住後,該客房就形成旅客的私人空間,酒店經營方不可能在對旅客在客房內的活動進行乾預、管理或控製,更不可能在受害人沒有向酒店工作人員求助的情況下,進入客房進行乾預或采取報警等措施。在事故發生後,酒店工作人員已經向公安機關報警,儘到其合理安全保障義務。
小主,這個章節後麵還有哦,請點擊下一頁繼續後麵更精彩!
現有的證據不足以證實酒店在本次傷害事件中存在過錯,綜上,判決酒店及其股東不承擔任何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