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8章 造謠不是零成本_首富竟是我爺爺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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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8章 造謠不是零成本(1 / 2)

除了李飛以外,律師天團又怎麼可能會放過造謠的李飛父母呢?

這種程度的案件對於鐘家的律師來說,簡直就是小兒科。

殺雞焉用宰牛刀了屬於是。

之前關於汪黎的謠言幾乎傳的滿天飛,於是鐘家律師直接找到了趙翠蘭和學校附近的那一群小混混。

關鍵證人到位,現在李飛父母想跑也跑不掉。

隻是這兩人屬於是不見棺材不落淚的那種類型的人,即使你把證人按頭放在他們的麵前,他們依舊矢口否認,表示是對方誣陷自己,並且他們說話沒有證據。

要證據嗎?

這還不好辦!

幸虧之前汪爸爸把趙翠蘭那一番話錄音之後給汪媽媽微信上也發了一份,本來隻是想讓自己老婆警惕趙翠蘭那一家子。

沒成想就是這一個小小的舉動,反而保住了關鍵的錄音證據。

“都是李飛家的讓我乾的,他們給我一百塊錢,讓我把他們家李飛睡了你家汪黎的事兒傳遍整個村子,我就答應了,又沒有殺人放火……”

趙翠蘭的聲音回蕩在李飛父母兩人耳邊。

怎麼會?

聽到熟悉的聲音,李飛爸爸簡直不敢置信。他當時不是把這段錄音刪掉了嗎?為什麼還有?

媽的,姓汪的敢耍他!

再憤怒也沒有用!

針對成年人惡意傳播未成年人謠言的行為,根據《華國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條的規定,如果【情節嚴重】,可以處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製或者剝奪政治權利。

這一規定適用於以暴力或其他方法公然侮辱他人或捏造事實誹謗他人的情況。

因此,二人的行為構成了誹謗罪;並且需要對此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律師一口咬定汪黎曾經因為這段謠言產生過自殺輕生的念頭和實際行為,並且有過在醫院進行搶救的記錄證明;

且目前在證據確鑿的情況下,李飛父母二人依舊對自己的所作所為拒不承認,極不配合調查,認錯態度惡劣。

基於此情況,李飛父母二人的行為符合【情節嚴重】的程度。

因此綜合各種因素考量,最終法院判處李飛父母構成了誹謗罪,除此之外,他們的這種行為還嚴重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名譽權,對此他們也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

最後李飛夫婦被判處兩年零四個月的有期徒刑,且需要賠償汪黎三萬元人民幣。

李飛父母當然可以拒絕,隻是有期徒刑你拒絕一個試試?

至於賠償嘛,如果他們拒絕,那麼拒絕的後果,鐘家律師覺得他們有必要再繼續給這二位科普一下了。

造謠絕對不是一件零成本的事情,所有人都會為自己的行為付出代價。

造謠的人,永遠最清楚受害者受製於謠言之中有多委屈,所以看見被造謠者深陷其中,並且極力自證的時候,他們也永遠是站在第一線吃瓜甚至從旁推波助瀾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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