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7章 沉睡的法條該蘇醒了!_律師:拐賣判五年?給我滿族抄斬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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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77章 沉睡的法條該蘇醒了!(2 / 2)

但不管白瀟再怎麼引用法條,不管白瀟舉出多少證據,再有理有據。

不管白瀟再牛筆,也不可能可以敵得過華國的司法實務。

因為在華國,就沒有死了人還能認定是正當防衛的先例!

檢察官更不信,白瀟能夠以一己之力能夠改變這個規則!

開庭到這裡,檢察官已經是彈儘糧絕了。

又不能不說,不說那不就是表示無話可說了嘛,隻能把之前說過的話重複一遍“說一千道一萬,公訴人還是那個觀點,周萊等人隻是毆打黃小橙,黃小橙卻把人殺死,就是故意殺人!”

郭建國法官見檢察官已經無話可說了,怕控辯雙方開始車軲轆話來回說浪費法庭時間,便說“控辯雙方是否還有沒發表過的意見?”

“說過的就不用再說了。”

檢察官回“沒有了。”

白瀟回“審判長,我還有!”

郭建國法官說“白律師,你說吧。”

白瀟說“好的,審判長。”

“正當防衛中判斷“行凶”的核心在於是否嚴重危及人身安全。”

“司法實踐中,考量是否屬於”行凶”,不能苛求防衛人在應急反應情況下作出理性判斷!”

“更不能以防衛人遭受實際傷害為前提,而要根據現場具體情景及社會一般人的認知水平進行判斷。”

“本案中,黃小橙都被周萊等人毆打致胃出血,肋軟骨損傷,頭部額骨骨折,耳膜受損,還有特彆嚴重的四級腦震蕩!”

“這就已經能證明周萊等人的行為已經嚴重危及黃小橙的人身安全,該不法侵害應認定為“行凶"。”

“我知道,長期以來,在華國的司法實踐中,往往隻要不法侵害人重傷或死亡,就認為超過了防衛限度,認定為防衛過當,甚至故意傷害罪或故意殺人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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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這是對法條的機械理解!”

“事實上,法條規定的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是指性質,而非實際結果。”

“本案,公訴人就是唯結果論,公訴人認為,周萊都還沒有殺死黃小橙,所以黃小橙當然不能反擊到把周萊殺死!”

“這就是我們辦案人員對法條的畸形使用!”

“但是,現在,我認為【正當防衛】這個法律條款是不能再“沉睡”下去了,該到“蘇醒”了!”

“因為,【正當防衛】的根本就是應當優先保護防衛者,合法沒有必要向不法讓步。”

“法諺雲“法律不強人所難。”

“在麵對急迫的危險時,要求受侵害者在幾秒鐘內作出上帝視角的判斷,是不近人情。”

“現實生活中有多少人遇到流氓忍氣吞聲,不是因為害怕流氓,而是因為害怕法律。”

“如果對正當防衛的認定過於嚴苛,讓正當防衛人“流血又流淚”,誰還敢同犯罪行為作鬥爭?”

“法律應當維護基本的社會正義,“正當防衛”是一個態度鮮明的製度,它是人身安全受侵犯者的護盾!”

“應當鼓勵公民積極、勇敢地製止不法侵害行為,而不能偏向於保護惡人!”

“對正當防衛認定的保守傾向,隻會使得惡人愈加囂張跋扈,而普通人在受侵犯時則畏首畏尾。”

“這與法律“懲惡揚善、伸張正義”的作用完全背道而馳!”

“在這裡,我作為一個律師,我要告訴所有人,法律是允許你們在麵對暴力時,打回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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