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鄒華繼續利用媒體對愛寶公司施加輿論壓力。
為此,愛寶公司被迫不得不主動派人又去聯係鄒華,要求鄒華不要利用媒體作負麵報道。
鄒華趁機編造他老婆對30萬元的賠償不滿意,導致二胎流廠的借口。
要愛寶公司賠償鄒華本人的誤工費、兒子的終生醫療及人壽保險金、健康保證金共華幣250萬元。
判決書中還寫到,鄒華提出如果不滿足其要求,將通過國內外媒體進行負麵報道、擴大影響、讓愛寶公司無法控製局麵直至破產來進行要挾。
最後,愛寶公司選擇拒絕支付!
因為愛寶公司的工商登記地是在蠻野市,所以,愛寶公司向蠻野市的公安機關報案。
鄒華因此被蠻野市公安機關抓獲歸案,檢察院對鄒華以敲詐勒索罪提起公訴。
最後,蠻野市法院以鄒華對愛寶公司實施了具有刑法意義的要挾行為,和以鄒華的手段足以損害愛寶公司的市場信譽,影響愛寶公司的正常經營,引起愛寶公司的懼怕為由。
判決鄒華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
以上就是鄒華判決書的大概內容。
白瀟看完後,隻有兩個字,就是“扯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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隨後,白瀟把這三份裁判文書拿給熊星星和趙丞丞傳閱。
“白律師,其實這判決書上寫的不全對!”鄒華連忙解釋道。
在白瀟看來,就算事實是如判決書所認定的那樣,鄒華也不構成敲詐勒索罪!
如果要求賠償的金額過高,就構成敲詐勒索的話。
那麼在華國,有一大半的原告和律師都能被判刑!
因為在民事案件中,很多的案件提出的賠償往往比判決的少。
特彆是在民事侵權精神撫慰金這一塊,一般的法定標準就是上下。
現實中多的是起訴要求賠償幾十萬,百萬的。
難道說這些原告都是敲詐勒索嗎?
除此之外。
在刑事案件中,通常犯罪嫌疑人會通過賠償受害人,讓受害人能夠對其出具諒解書來減輕刑罰。
在這個過程中,比如一個受害人提出了一個對犯罪嫌疑人來說很高的賠償金額100萬。
這個時候,受害人對犯罪嫌疑人說。
如果你不賠我100萬,我就不給你出這個諒解書,我還要讓法官嚴懲你。
諸如此類的話語,在刑事諒解協商中太常見了。
你能說這個受害人構成敲詐勒索罪嗎?
顯然是不能的!
但如果都照蠻野市這個判法,這個受害人提出的這個賠償金額不僅過高。
還沒有法律依據。
不僅如此!
這個受害人還“威脅”了這個犯罪嫌疑人!
按照蠻野市司法機關的做法,例子當中的這個受害人就能構成敲詐勒索罪!
對白瀟來說,推翻這個案子根本不用什麼新證據。
這個案子很簡單,但背後卻不簡單啊!
白瀟決定,這個案子他接下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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