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樣做的好處是,投獻一方脫離了原先的戶籍,寄籍於仕宦家,也就避免了徭役的征派,此後他不再交田稅,卻要向仕宦交租。
而受獻一方由於擁有優免特權,故而逃過賦役,再加上飛酒、詭寄等手段的運用從而逃避田稅,可以攫取大量的經濟利益。
總之,它對投獻雙方均為有利,損害的隻能是那些安分守己,又無法逃避賦役的普通民眾,因為他們會承受因為一部分人“投獻”而轉嫁過來賦役的負擔。
而一條鞭法改革包括“以概縣之田,承當概縣之役,從而廢除排甲輪役製”;“按畝征銀,差徭官自雇募,百姓免除了力差”等。
這樣,百姓隻需要通過承擔力差的費用,就可以免予服徭役之苦。
要知道,賦稅隻是要錢,可徭役卻是要命的活計。
在一條鞭法實施前,許多百姓就因為承擔徭役而困累而死,而這些人往往都是一家的頂梁柱。
頂梁柱倒了,一家人離家破人亡也就不遠了。
最可恨的還是,許多地方士紳就是利用手裡的權利,往往在安排徭役的時候,把自己看中田地的主人安排最累最威險的差,通過這種方式兼並土地。
人在服徭役的時候出事兒,他們是不承擔任何責任的,都是各家自擔。
這樣的人家,為了活命,也就隻有變賣土地一途,不過也就是能苟活一段時間而已。
因為他們耐以生存的生產資料土地已經沒有了,隻能做佃戶。
而在一條鞭法推出後,百姓就不用服徭役,隻要能給出力差錢,官府收錢雇人做事,那人是生是死就和百姓無關。
既然不用擔心服徭役,那一旦海瑞在應天十府推出一條鞭法的政策後,必然就會有原來投獻的人家反悔。
要知道,他們投獻是為了躲避徭役,國家的賦稅其實並沒有少,隻是變成了地租,甚至還是稍重一些的地租。
但是當增加的地租可以覆蓋賦稅和力差銀錢後,誰還願意繼續過投獻的日子?
土地成為彆人的,至少名義上土地的所有者是主家,自家還要一輩子做主家的奴仆?
因為投獻後,戶冊上已經沒有他們的名字,他們隻是主家的仆人。
按照海瑞在幾個地方為官的經驗看,他知道師爺的話是有道理的。
一旦推出一條鞭法,許多投獻民戶就會出來鬨事,用狀告的方式成為徐家的佃戶,而不必是其家人就可以擺脫賦役的征收。
確認租佃關係的成立,轉而否認先前主仆關係的有效性。
可是海瑞也知道,站在徐階的立場上看,如果允許退田,他不僅將遭受經濟上的損失,還得接受名分上的改變,投獻者由“家人仆從”變成佃戶。
眾所周知,名分對於維護“名族”地位尤為重要,是區分“尊卑”“貴線”的標誌,徐階肯定是不會接受的。
“賦役”這個詞,在古代要分開來看,賦是稅,役是役。
稅可以簡單理解為田稅,按照稅率有多少田就繳納多少稅,而役則是勞役、徭役這類。
而在明朝,士人雖然有優免,但是朝廷免除的隻是他們的雜役而不是全部賦稅,最起碼在朝堂上是這麼說的。
最近的就是嘉靖二十四年時,朝廷還出台優免則例,特意確定了士人各級優免額度。
京官一品優免役糧三十石、人丁三十丁,以下遞減,至九品優免役糧六石、人丁六丁;外官減半;舉、監、生員優免糧二石、丁二人;致仕優免本品十分之七。
其中的人丁其實就是免役的人口,而優免役糧則是折合田畝,因為大明把田地分為上、中、下三等,每個等級每畝地的田稅不同。
但是不管是什麼等級的田地,反正就是免多少石糧食,那麼就等於免多少田稅。
你家的田稅超過優免役糧,自然就不用交田稅,但是超過部分就要繳納。
而且因為明朝的田稅很低,所以折合的田畝麵積也是非常巨大,所以到了萬曆年間,新的優免新例就更加明確了數字。
現任甲科京官一品免田一萬畝,以下遞減,八品免田兩千七百畝;外官減半;致仕免本品十分之六;未仕進士優免田最高可達三千三百五十畝,未仕舉人優免田一千二百畝;生員、監生八十畝。
這個時候,朝廷發現有人利用田地等級說事兒,所以乾脆就不說優免糧,而是直接定下田地數量。
雖然朝廷有如此規定,可是卻並不耽誤士紳們拿著雞毛當令箭,隨著時間的推移,政策變動,適用範圍擴大,再加上本身明朝的吏治敗壞,製度執行力低下,士紳們暗地裡還利用權能肥私,成功的將隻免雜役後來變成“合法”的逃稅逃役。
其實優免條例的變化就可以看出,明朝的田稅是真的非常低,即便後來加了三餉,其實也不高。
而民不聊生的主要原因不在國家,而在官員們上下其手貪汙腐敗,地方官定下的各種雜稅和攤派比正稅要繳納的錢糧多得多,讓小民根本無法承受。
這些問題,海瑞也是一清二楚,可他也不能和體製作對,所以知道但也不能說。
經過一晚上的思考,海瑞依舊還是決心繼續推進應天府的一條鞭法,而對那些書案上的狀子,海瑞打算先壓著不管。
畢竟這些官司,其實都是下麵官府已經審結的案子。
他們把狀子遞到自己手裡,相當於上訴,自己可以選擇接,也可以不接。
再說,按理這些狀子遞交到按察司才是對的。
自己這應天巡撫,主要還是行政為主,而不是去查這些案子。
而接下來的風暴,海瑞在心裡其實也有了應對,那是他當年在淳安等地任知縣時就想出的解決辦法和稀泥。
投獻的土地全部追回?
不可能,因為這裡麵牽扯非常大,絕對不是一些人想的隻要公正判罰就完了。
按照《大明律》,投獻行為其實是犯罪,不管是投獻人還是接受人,都要被追究責任。
特彆是接受投獻的行為,按律是要被處以充軍刑罰的。
而誰可以接受投獻,自然是各地士紳,否則彆人也沒這個機會。
所以,海瑞辦案,其實並非他能夠秉公執法,而是在於他能在判決案件中找到一個雙方都能接受的方式,這樣兩邊都接受了,自然就認為他這個官做的好。
而對於徐家的案子,海瑞打算不管其他刑案,而是隻針對徐家田地。
若是投獻的案子,他接,然後就按照田地糾紛進行處理,大事化小。
至於如何安撫兩方,最好的辦法就是“退半”。
有確實證據的自然是全退,但往往沒有,徐家畢竟不傻,是不會留下絲毫證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