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859章 京察_隆萬盛世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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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859章 京察(1 / 2)

隆萬盛世!

大明朝,雖然初幾頭就要開衙,可是官員們的心思並沒有收回,依舊沉浸在過節的氛圍中。

這樣清閒的氣氛,會一直持續到正月二十多,也就是元宵節之後十天,因為在正旦節放假三天,而在元宵卻是放假七到十天。

具體是放幾天,是有欽天監來定的,或許是通過某種陰陽術來確定,最後報皇帝批準。

正旦到元宵,相差不過十來日,官員們自然也不會收心,認真處理國事。

當然,像兵部這樣要緊的衙門會例外,畢竟涉及兵事都不是小事兒。

而且,各衙門也會在這段時間安排好人事值日,其他人則隻是去衙門點個卯,然後就自由活動。

不過這隻是大部分衙門是這樣,除了兵部外,吏部和都察院這段時間也是非常緊張的,因為他們還要忙著京察。

明代京察製度建立之前,對京官的考核主要采用考滿的形式。

但考滿製度偏重於官員在該職位所做出的成績,並且考滿三年一考,對官員三考也就是九年時間才進行黜陟。

由於考滿周期過長,對貪婪不律的官員,不能及時進行罷黜,中間需要定期或不定期對官員進行考察,來保證官僚隊伍的純淨,京察製度便逐漸建立起來。

京察是對全體京官德行和能力進行的考察,旌彆賢否,懲黜不法官吏,整頓官場風氣。

任何新生事物都有一個不斷完善的過程,明代首創的京察製度亦是如此。

洪武六年九月,明太祖朱元璋下詔對京官三十個月進行一次考核,每考可升一等,這就是京官考滿製度的雛形。

洪武九年十二月,規定每歲一考,九年為滿。

洪武十四年十月,又對京官的考核方式,及考核周期進行了規定,五品以下京官由其所在衙門堂官對其填寫考語。

考核結果或是稱職之語,或是平常之語,或是為不稱職之語,三年為一周期,九年通考黜陟。

四品以上官員的任滿黜陟,由皇帝直接決定。

明初定製,“京官考察,即行黜陟於考滿之時”,洪武時期以考滿形式對京官進行考核,此時尚未有十年或六年京察之說。

在經曆過一段對京官無定期考察之後,至天順八年才又下旨規定,對京官十年一察。

據《大明會典》記載“天順八年奏準每十年一次舉行,不拘見任、帶俸、丁憂、公差、養病、省祭等項,俱公同本衙門堂官考察。”

考滿製度規定京官九年通考黜陟,而京察十年一行,京察時不少京官或已改任它職,因此京官十年一考察具有不完善性。

於是在弘治九年二月,吏部郎中黃寶率先提出京官六年或九年進行一次考察。

對此,弘治皇帝並未引起重視,自然也沒有因此就下旨。

弘治十四年七月,吏部複議南京吏部尚書林瀚等人,重提京察周期過長,地方官員三年入京一次進行朝覲考察。

內外武職官員也要五年接受一次考選,隻有兩京五品以下官員的考察十年才進行一次,間隔時間太久。

明孝宗對此也表示認同,但但依舊沒有下旨改變京察製度。

一直到弘治十七年五月,吏科給事中許天賜以災變上奏,再次請求京官六年一次考察。

由此也可以看出,利用災變請求調整國策,其實在明朝中期就已經開始,也成為改變國策的一個機會。

或迫於朝中大臣的反複提議,弘治十七年六月,明孝宗終於下旨“令兩京吏部各會同都察院並各衙門堂官從公考察,今後每六年一次,著為令。”

自此,六年一察製度才完全建立起來,但由於特殊情況的發生,有時並未嚴格遵守六年一察。

或因新皇帝繼位、或因發生天災異變、或因當權者排除異己的需要,都會臨時舉行京察,這樣的考察也被稱為閏察。

閏察起於正德、嘉靖時期,成為權臣傾陷忠厚之人的深坑。

京察的舉行由朝野各衙門協作進行,“部、院主持於上,吏科、河南道、考功司協讚於下”,吏部和都察院堂官從事京察的主持工作。

考功司是吏部直接負責京察的部門,主要負責京察的具體工作,科道主要負責京察前一係列準備工作,及京察後的拾遺工作,對官員的考察結果最終“以聽上裁”,由皇帝決定被察官員的去留。

南京官員的考察“俱該南京吏部、都察院會同考察,徑自具題”,南京京官的考察不由北京部、院職掌,全權由南京部、院負責。

京察由吏部尚書主掌,吏部侍郎的職責為“主讚太宰”,協助吏部尚書工作,其職能貫穿京察的準備、進行和收尾的各個環節。

很不幸,今年發起的京察,或者成為閏察的主掌,就是剛剛回朝的武英殿大學士,吏部尚書高拱。

在楊博致仕後,隆慶皇帝並未讓內閣推舉新的吏部尚書,而是直接在旨意中讓高拱掌部。

這也是高拱在回朝後並沒有急於對一些人進行報複的原因,他有的是機會可以慢慢炮製一些人。

京察的準備階段,始於科道官的察前建言,隨後吏部堂官覆議科道官所陳言內容,並奏請開展京察的準備工作。

之後考語和訪單的填寫,是京察準備階段的重要工作,是部院進行堂審的主要依據。

吏部堂官命本部司官,製作應察官員名單,密托科道官共為谘訪,根據谘訪所得填寫訪單,再以回報堂官。

此外,各衙門堂官為屬官填寫的考語或者稱為考評,以及該自陳官員的自陳疏,皆由吏部堂官知會後進行收集。

而這些收集的文檔會被密封在吏部考功司,等候皇帝決定京察時間。

京察開始後,吏部考功司同科道共同進行會單,商議出被考察官員的最初考察結果,以便部院堂官在堂審前了解官員的基本情況。

此外,在京察正式開始前二十餘日,考功司官員需宿部處理京察事宜,一般的時間是“正月十五日以後,考功司宿部”。

最後,堂審當日,考功司郎中負責“唱名”等相關事宜,員外郎負責上稿,“郎中主查理,員外郎主上稿”。

官員的考評成績出來並成文後,京察還未結束,即便皇帝已經批示,因為還有科道最後一次審核。

因此,在京察結束後,考功司仍要宿部,處理有異議官員的察疏,這就是科道拾遺事宜。

都察院為明代最高監察機構,其職責糾劾百官、督察各道,其本身的監察職能,必然需要和吏部共同參與京察工作,“部院一體,協襄計典,不可偏廢”。

都察院分十三道,當然不會全部參與到京察中,按照職能劃分,一般是河南道禦史主要負責協助京察事宜,對京察官員進行糾劾拾遺。

看似吏部尚書高拱此時仿佛擁有巨大的權利,可以左右京官京察的結果,其實不然,大明朝對於官員之間相互製衡還是做得不錯。

都察院堂官在京察全過程中主要起到總領其屬官的作用,但是卻要直接參與吏部尚書主持的堂審,或者說對於京官的考評,都禦史也是擁有舉足輕重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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