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調查的舉證階段已經又過去1個多小時了。
此刻,就連宇都宮的心中也隱隱生出了畏懼的心情。麵前這個小子究竟還能夠發動多少次的進攻?這個北原的手中,像是握有著一把無限子彈的機關槍,源源不斷地朝外傾瀉凶猛的彈藥。
究竟,他的手中還有多少子彈?!
具有多年出庭經驗的宇都宮,這是他有生以來第一次感到開庭的調查階段是如此的漫長和難熬。每一分,每一秒,都像是在遭受著某種精神上的酷刑一般。而這個北原臉上竟還掛著笑容,那不疾不徐、不急不緩的語氣,似有意要將這個過程再拉大一般。
不僅僅是為了折磨對麵的律師,更是將這一頁頁舉證當做了閃亮的耳光,刮向大學的臉麵。
北原拿著手中的遙控器,慢慢悠悠地說道,“下麵。原告出示第五組證據,繼續進行舉證。”
宇都宮前所未有地集中起了精力,全神貫注地聽著等等對方將會發起的進攻。自己最近些年來,可以說在知識產權訴訟中,已經難覓敵手。他從未想到過,自己居然會在這樣一起看來近乎訛詐式、過家家的官司,使出十分的力氣來應對敵手。
是的,一個年輕人,居然將自己逼到了這種窘境。
從某種程度上說,這甚至可以稱為是恥辱。
是一個東洋法學權威所遭受的恥辱。
隻聽得北原的聲音,透露著一分慵懶,說道,“接下來是原告出示的第三份比對報告。其意在證明——”
北原故意停頓了一下。就是這停頓的一下,旁聽席上竟有超過半數的聽者都不自覺地微微朝前傾了傾身子。而裁判席上的三位法官更都是將目光落在他的身上。
“被告的藤村點校著作,存在分段抄襲。”北原微笑道。
分……分段抄襲?!宇都宮豎起了雙耳,結果卻聽到了這樣一個近似荒謬的證明目的。分段,難道就是劃分段落?等等!為什麼連劃分段落,都能算抄襲。難道連給古籍分個自然段,就是因為分段恰好相同了,都能算作抄襲?!
宇都宮正想馬上開口反駁,然而,一朝被蛇咬,十年怕草繩。之前誤把古籍校勘當做簡單錯彆字校正的場麵又浮現在心頭,宇都宮不得不又把反駁的話給硬塞回自己的心中,隻能先看北原如何出招。
隻見得北原頗有些輕鬆地按著手中遙控器,緩緩說道“分段抄襲,即所謂劃分段落雷同。在古代的書寫之中,由於紙張或者竹簡的價格昂貴,古人往往會充分利用書寫空間,而不進行分段。這就造成了原始的古籍往往字體過於密集,難以因此,在點校的過程中,就有重新分段的必要。”
“其中,如果我們以分段這一視角來對原告和被告的點校作品進行比對,我們將會發現兩部點校作品的第四處實質性相似。”
北原走到白板旁邊,舉起手,展示著投影放出的內容“遣唐記第一卷第二篇,下川分段16段,藤村分段16段。遣唐記第一卷第三篇,下川分段8段,藤村分段8段。第一卷第四篇,下川劃分6段,藤村劃分6段。第五篇,下川劃分7段,藤村劃分8段。其中前6段的劃分完全雷同。”
卻見投影的白板上,不斷飛速地切換兩本遣唐記的篇目。劃分段落比起之前的彆字比對、底本比對,要更好辨認。後者需要通過一個又一個雷同的具體字詞來進行辨認。而劃分段落僅僅從文章的“形狀”就可以看出是雷同。
北原不斷按著手中的遙控器,在短短的7分鐘內,就將遣唐記總計83篇全部過完,他翩翩轉過身來,看向審判席,“裁判長。通過方才的比對可以清楚地看到,遣唐記總計83篇,其中有整整76篇的古文,藤村在劃分段落上與原告下川的點校稿完全一致。因此,從此種反常跡象可以看出,被告藤村亦對原告的段落劃分進行抄襲!”
宇都宮聽著這一番話,已經愣住了。
這次的“分段抄襲”,就是字麵意義上的“分段抄襲”。
沒有什麼陷阱或詭計。
然而,偏偏是這樣,反而是對方才宇都宮那極度認真神態的一種嘲弄。宇都宮已經感到自己真的是徹徹底底被羞辱了。
這種話明顯在著作權法站不住腳的觀點,此刻竟堂而皇之地在法庭上提了出來。
而自己卻又不得不還要去認真地反駁一番。
這真的是羞辱。
這就好比一個短跑100米的世界冠軍要參加國家隊,結果竟然要求這個100米的世界冠軍要通過最基本的體能測試,才能讓他進隊。
荒謬,簡直是無比的荒謬。
“裁判長。”宇都宮站了起來,看向自己的學生高梨,“原告代理人方才提出的分段抄襲,在概念上完全站不住腳。”
“劃分段落僅僅隻是將文字重新另起一行而已,僅僅隻是對文字單純的一種重新排列。這裡根本沒有包含任何的創作因素在裡麵,根本不是著作權法的保護對象。”
“這就好比兩個對手的商標相似。你應該舉證的是這兩個商標的圖案相似,而不是去舉證商標周圍的包裝設計構成相似。包裝設計的相似,並不屬於商標圖案的相似。這裡也是一樣。即使所謂的分段存在雷同,那也僅僅是屬於‘包裝設計’的雷同,根本不在著作權法的保護範圍之內!”
宇都宮已經決定要徹底把這個荒謬的論點給撕碎。
既然對手用這種程度的論點,來羞辱自己,那自己也沒有必要再進行客氣。
“並且,裁判長!”這位法學名教授進一步猛攻道,“拿吾國東洋高考來說。在漢字訓讀之中,亦有對漢文的段落劃分考試。其中相關試題明確載有標準答案。從高考設置的題目而言,可以看出,在劃分段落上,僅有幾種極為有限的方式。不是劃分成三段,就是兩段。根本不可能存在很大的差異。”
“考慮到這種情況,分段雷同根本不能夠用來作為所謂實質性相似的論點。原告又再一次濫用所謂的‘抄襲’概念。這根本就不是抄襲。原告代理人,從頭到尾,都在玩弄文字遊戲,企圖愚弄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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