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佳人,芳齡廿六,欲赴瑞幸之肆,求一職以展才。及至麵試,店主詢其年歲,聞之則歎曰“吾肆所求,皆青春洋溢之輩,恐汝年稍長,難與共語,且超吾預算所限。”女聞之,心甚不平,思及此前未嘗聞有年歲之限,徒耗光陰與心力,遂慨然曰“若欲攬零零後之英才,直言之可也,何必以老相稱,傷人心乎?”言罷,悵然若失,盼瑞幸能秉持公道,勿以年齒、性彆之微末,輕判人傑。
瑞幸總部聞此風波,客服答曰“吾司未有明文,限定年歲。”眾議紛紜,有論曰“企業若行歧視之舉,良才或因此錯失,職場之門漸窄,則勞力漸稀,成本必增,非長久之計也。”
律師據律而析“凡用人者,當以工作之本質需求為據,不得以地域、性彆等無涉要務之由,妄加分彆,致生歧視。若勞動者以此訴諸公堂,以平等就業之權受損,求償於雇主,法當援手,以正視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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