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01章 西街的寄存之所_大秦:悟性逆天的我,長生了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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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01章 西街的寄存之所(1 / 2)

櫃子上有使用之約,其上寫得明明白白,最長寄存之期為五日,五日過後管理處將清理其中物件並另行存放。

上麵亦有地址與聯係之法,管理處便在街內。

王郎未貿然前往,此乃窮苦之人的警覺與自覺,免得被管理人員當麵嗬斥。

他先撥了電話,一位女子接聽,很快查到了他的物件。

“公子的物件乃是五月十八日寄存,當時繳納了五日的保管費用,二十三日到期,二十四日被清理入庫保管。”

故而物件在八十餘日前便被清理,若想取回物件,不單要說明緣由,還得補繳保管費用以及寄存櫃換鎖之資。

說明緣由不免有些牽強附會、裝模作樣,然保管費用卻是實打實的,每日三百文,全部加起來約莫得兩萬文。

“如此之多?!”

實則不算多,收費水平頗為公道,與鄰城相差無幾。

“此乃公示約定,公子的物件已保管許久,請速速來取。”

方才未貿然前往實乃明智之舉,王郎手中無此多錢財,掐指一算他得在書肆做工半月方能賺得此筆保管費,且還需無其他開銷之情形。

以他當下的賺錢之能,若要憑一己之力解決此筆費用恐需一月有餘。

屆時保管費又得增添數千文。

紅顏知己四字果真費錢,才沾個邊便數千。

罷了,不要了,若真有重要之物在其中,神秘紅顏早就再度聯絡於他了。

電話那頭仍在提醒,物件已登記為遺失之物,至多隻保管一百二十日,依照遺失物之法,過期後保管之物將歸管理處所有。

也就是說若不領取,物件在兩月之後便會被沒收處置。

此地確有“遺失物法”,其中有條規定凡拾得之遺失物件上交失物招領處備案後,四個月以內尋不到失主且無人認領的,該遺失物歸拾得者所有。

即便有人認領,亦要支付物件價值的百分之五至二十給拾得者作為酬謝。

之所以百分之五至二十,乃是要確保酬金不會過高或者過低,金額須得合理。

而撿到東西不上交則視為,價值高的話恐有牢獄之災。

似是五年前左右,因保存的遺失物著實過多,官府修改了律法,將半年認領期限改為三月。

故而所謂高風亮節更多是律法約束而成,既有合法途徑占有拾得之物,又何必冒著之罪的風險。

此亦為小物件丟失常能在原地尋得的根本緣由,物件價值太過有限,著實犯不著彎腰拾起一回。

律法乃良善之物,能將諸多事宜簡化,此地之垃圾分類亦是律法強製,誰敢肆意妄為不但要罰款亦可能坐牢,若有哪個地方僅憑自覺便做好了分類,那定是世間奇聞。

“遺失物法”於王郎不利,他若仍想要那些物件,便須在兩月內領取,屆時或許要支付三萬文左右的費用。

幾本古籍而已,一張名帖而已,五月份於王郎而言亦無甚值得慶賀,若要花三萬文方能拿到便不再考慮。

此乃過往遺留之問題,還是繼續塵封為好。

等等,王郎掏出懷中的折扇查了查,五月十八日,乃是小滿,亦是花朝節。

他驚得一跳。

花朝節?

不至於憑空多了位紅顏知己,為他過節吧?

此恐不可能,王郎的人生尚算清晰、連貫,無如此離譜之可能。

物件未取得,驚喜未得,倒是驚嚇一場。

王郎一直陪李公完成了簽售方才歸家,已是夜裡二更時分。

途中李公興奮之情仍未全然消散“此乃我人生之首個榮耀時刻,必定永遠銘記於心。”

江湖俠義之舉在朝堂之上都已得到伸張,李公之榮耀自是名副其實,且值得敬重。

在書肆裡書迷呼他大人,仿若某個武林門派之掌門,江湖中人彼此認同其樂融融,雖有些怪異,但王郎一時之間倒真有些羨慕。

成功之本質相同,認可與尊重並無分彆,快樂方為至要。

“下次再辦活動,也無需你來壯膽了,我感覺自己已然擁有了一眾追隨者。”

李公略帶幾分洋洋自得的自信。

武林癡迷者皆有一顆行俠仗義之魂,李公大人現今有了數百之擁躉,的確猶如一支正義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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