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核實被告人身份後,董倩開始宣讀合議庭組成人員、公訴人、辯護人等訴訟參與人的姓名,告知被告人的基本權利,然後正式進入庭審。
首先由公訴人宣讀起訴狀。馬東生站起身來,當眾宣讀起訴書。其實平時開庭是不需要起身宣讀起訴書的。這次情況特殊,檢察機關也是想體現公訴的莊重性,所以特意設計的公訴人起立宣讀起訴書的環節。這一設計一開始馬東生學是非常抵觸的。不過襲峰最後還是勸服了他,這種案件,一生又有幾次。就算是個彆環節不如人意,從案件整體出發服從一下,也是沒有什麼的。
襲峰的話讓馬東生深以為然。馬東生一生辦案無數,殺人案件也不是沒辦過,死刑案件也是辦過不少。可是鄭家村碎屍案這樣的案件,還真是從來沒有遇到過。這個案件中,辯護人進行了全麵地抵抗,整個案件過程走到今天,也是充滿波折。一個法律人生來就是要辦這種情況複雜、影響力大的大案要案。隻有這種案件才能體現一個法律人的最大價值。
馬東生平日可以不服從上麵的一些指令,甚至有一些抗上的行為。但是現在不行,他需要辦這個案件,需要為自己的檢察官生涯留下一個最美好的標記。為了實現這個目標,就算是妥協一些也是沒有什麼的。
法庭旁聽席上坐滿了人,卻是一點聲音也沒有。審判庭裡,隻聽見檢察官莊嚴的聲音被告人鄭方與被害人蘇玲原為戀人關係。鄭方在婚後,對蘇玲多次糾纏,並於101novel.com02年5月中旬的一天晚上,趁其妻帶著孩子回娘家之機,將蘇玲約到家中。
鄭方提出要與蘇玲建立情人關係,被蘇玲拒絕。在蘇玲離開鄭方家後,鄭方越想越氣,便追趕蘇玲至馬沙灘處,將蘇玲口鼻捂住,導致其窒息死亡。之後用刀與斧頭等工具將蘇玲屍體分成六塊,拋入東陽河。
鄭方殺害蘇玲,並肢解分屍,拋屍滅跡,不僅行為構成刑法第132條規定的故意殺人罪,更在社會上造成恐慌,情節惡劣,社會危害性極大,需要嚴肅懲治。
檢察官宣讀完起訴狀後,庭下一片議論。雖然大家都知道這個案件,可並不知道案件的細節。現在,聽完起訴狀的內容,大家大致有了一些了解。一時間,庭下有了一些小小的議論。董倩及時強調了法庭紀律,然後開始下一階段。
“被告人鄭方,現在由你陳述案件事實。你要如實陳述,否則要承擔法律責任,你聽清了嗎。”
“聽清了。”鄭方現在剛剛有些緩過神來。雖然鄭方隻是一個普通得不能再普通的農民,雖然他從來沒有經曆過這種場合,可是鄭方也清楚,自己到了生死存亡的關鍵時刻。
對於彆人來說,這場審判是一場見證,甚至有人抱著看熱鬨的心理來參與這場庭審。不論誰對本次審判不當回事都可以。唯獨鄭方不一樣,因為這是一場關於他生命是否存續的審判。
死刑案件,一直是刑事案件中最引人注目的案件。對於死刑,也一直有著激烈的爭論。不論是提議廢除死刑的,還是提議保留死刑,各種觀點背後,都有著充足的理由。
對於被害人一方、社會公眾來說,殺人償命這本是天經地義。對於被告人一方來說,被剝奪生命,是殘忍到極致的懲罰。對於司法機關來說,死刑案件是不能犯錯的案件。人的生命的消亡是一個不可逆地過程。如果死刑案件犯錯,將無法補救。所有的正義都是有代價的,對被害人的正義,需要建立在死刑案件完全正確的基礎上。如果死刑案件不能保證判決正確,將是對正義的又一次侵犯!
“我……,我叫鄭方。我沒殺蘇玲。我跟蘇玲以前處對對象。我……我,我結婚後就沒跟蘇玲聯係過。”儘管是結結巴巴,鄭方還是做出自己的辯護。
“在辦案機關的筆錄中,你關於婚後仍與蘇玲有聯係,並於今年5月初將其殺害的陳述是怎麼回事?”董倩問道。
對於鄭方的翻案,董倩早有準備。一方麵在送達開放庭通知時,董傅曾經提審過鄭方,對於他的認罪態度有著一個初步的認識。
再者,田詩在審判起訴階段的無罪觀點,董倩也是聽取了檢察院的介紹的。在開庭之前,對於案件的研判中,董倩就得出了這個案件一開庭鄭方一定會翻案的判斷。現在果然應驗了。
既然鄭方的翻供早在董倩的意料當中,那麼對於這一情況的出現,董倩也早有應對之策。那就是對卷宗資料有關情況進行核對,然後要求鄭方進行解釋。
刑事案件與其他案件不同的是,卷宗資料往往體現著一個案件的辦理質量。民事案件中,因為具體糾紛的情況不同,給了各方當事人發揮的空間。刑事案件則不一樣,卷宗資料給各方發揮的空間不大。不論是公訴人,還是辯護人,在卷宗內的案頭工作一定要過硬。
董倩早就把整個案件的卷宗都熟悉了幾遍。她知道,在之前的辦案過程中,公安也好,檢察院也好,把鄭方的口供固定得非常好。這些基礎工作,讓鄭方在本案中翻供的成功性微乎其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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唯一需要顧忌的人,就是自己的老同學田詩。不過,董倩相信,田詩不會把辦案的重點放在鄭方的翻供上。口供已經形成,對被告人是極度不利的。隻是改變供述,並不會對本案的結果產生什麼大的影響。這一點董倩是清楚的,她相信田詩也是明白的。
“以前的筆錄,都是辦案人員讓我那麼說的。我真沒殺人。”鄭方說道。
“那筆錄上的簽名是不是你寫的呢?”董倩問道。
“是。我……。”
“好了,問你什麼問題,你就回答什麼問題。”董倩最關心的就是筆錄的簽名是否真實。如果被告人自己作出虛假陳述,導致案件事實認定出現錯誤,隻能是被告人自己承擔責任。
其實這種情況在司法實踐中並不少見。我們常說的頂罪,就是這種情況。明明不是自己作案,為了使真正的罪犯脫罪,而派人出來頂罪。由於是頂罪,所供述的事實與案件的情節基本上是沒有出入的。甚至還會一些警方沒有掌握的證據。這種情況下,你不法辦他,就有人說你包庇。你要是真的對頂罪的人追究了刑事責任,算你錯案,又屬實有些不合理。更為重要的是,頂罪的這種行為讓有罪的人逍遙法外,破壞了國家法律秩序,這種行為一定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
回到本案中,如果簽字是鄭方本人簽署,那麼筆錄的真實性就有一定程度保證。在權衡證據時,審判人員當然會考慮人的趨利避害本能,外加上公安機關也會隨案移送一些其他證據呼應有罪供述的內容。這也就讓有罪供述可以突破疑罪從無的限製,成為完整的刑事證據鏈的重要一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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