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控辯初次交手,請停止誘導提問!_從法盲到律神,我經曆了什麼!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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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章 控辯初次交手,請停止誘導提問!(1 / 1)

刑事案件中,口供不能隨便說,這是一個很關鍵的知識。有很多人不懂這些,隨口一說,結果成為對自己不利的證據。口供一旦形成,就很難再推翻。

尤其是辦案人員,最為敏感的事情就是翻供。如何取得口供是偵查機關的事情,如何使用口供則是公訴機關與審判機關的事情。現代刑事程序中,講的是不輕信口供,但是如果你承辦一個刑事案件,打開刑事卷宗以後,你會發現撲麵而來的主要還是口供。

對於口供的偏愛,並不是某一個司法工作人員的特彆習慣。事實上,全世界的司法工作人員對於口供都是特彆倚重的。既然已經把口供當做辦案的基礎了。那麼,口供的變化,也將影響到案件的辦理。鄭方現在的翻供行為,就是在已經形成卷宗的案件證據體係的破壞。這是辦案人員所最為忌諱的。

以前交代的對不對,是不是你交代的,筆錄上的簽名是不是你本人書寫的,這三個問題成為維係口供效力的主要基礎。

“公訴人現在可以訊問被告人。”董倩說道。

“被告人,你在偵查階段供述中是不是承認了殺害蘇玲?”馬東生問道。

“是,不過……”

“你回答我的問題就行了。偵查機關所取的筆錄中關於殺人後分屍的內容是不是你供述的?”

“是,我當時也不想說。不過,號裡的人告訴我,要是不配合公安,我就回不了家。我才這麼說的。”

“你剛才是承認相關供述是你作出的,對吧。”

“對。”

“筆錄的最後一頁有你寫的一行字,請你向大家宣讀一下。”說著,馬東生遞過一份筆錄,讓法警交到鄭方的手裡。

“以上筆錄我看過,與我說的一致。”鄭方說道。

“我沒有問題了。”馬東生說道。

整個訊問過程,馬東生並不糾纏於案件的具體情節。他不需要在法庭上讓鄭方親口承認相關案件事實。在這個場合,鄭方死咬著不承認,馬東生也是沒有辦法的,反而可能造成整個局麵的被動。

馬東生對於這個場麵,自然有應對之法。他不會犯年輕檢察官常犯的錯誤。在庭審過程中過於急躁。要知道,在審查起訴階段,檢察官是程序的操控者,犯罪嫌疑人往往會對檢察官有所畏懼。

在審判階段就不一樣了。程序的操控者是法官,檢察官在法律層麵上並沒有什麼特殊的權力,與律師一樣進行交叉盤問。這也讓被告人對檢察的畏懼感有所下降,尤其是在死刑案件中,當事人在審判階段已經明確感覺到生命受到威脅。這個時候,他們已經沒有什麼可怕的了。

在自己的操控力下降,而被告人的反抗意誌在上升的時候,就需要用一些巧妙的辦法。既然被告人已經直接否認之前的口供,馬東生就開始繞開事實,隻談筆錄的簽名以及內容來源。通過訊問,既實現了鞏固口供證明力的作用,又回避了與被告人的直接對抗。讓鄭方本來要說的話,沒有機會說。這是庭審中最為智慧的表現,也是最簡單有效的表現。

鄭方翻供了,這種突發事件,在庭審的過程中被平息了。被告人當庭翻供的事情,今天的庭審出現了,未來彆的庭審中也會出現,這種情況會一直出現在司法程序中。應對這種口供的反複,已經成為檢察官的基本功。馬東生在庭審中輕鬆平息了鄭方翻供可能帶來的影響,顯示出了他出色的功底。這一刻法庭屬於馬東生,整個節奏進入了他的節奏。

“辯護人有問題問被告人嗎?”

“有。”

“好,辯護人向被告人詢問問題。”董倩早就預料到田詩不會坐視庭審節奏被馬東生掌握,她一定會有所動作。果然不出所料,田詩開始詢問被告人。

檢察官詢問被告人叫明知故問,因為檢察官想要被告人說的內容,都是卷宗中已經存在的內容。這些內容都是已經查明,並形成記錄的東西。所謂的訊問,不過是再次重複卷宗而已。對於訊問的回答內容,檢察官知道,被告人知道,庭上的其他人也都知道。

律師詢問被告人叫枊岸花明,如果隻是提一些卷宗內容已經包括的問題,對於律師、被告人來說都是沒有意義的。因為檢察官對於卷宗的內容是不會反對的。送到審判機關手裡的卷宗,也是通過檢察機關形成的。不論是哪一情節,哪怕是罪輕的情節,隻要是卷宗中有,檢察官就會認。

所以,律師的詢問往往會跳出卷宗,引導出一些卷外的問題,讓案件脫離卷宗範圍,進入一個未知領域。在這個領域,律師已經準備好了無數的陷阱,等待檢察官的跟進。

法庭庭審就是這樣,在一套古老的遊戲規則之下,雙方進行各種智力上的比拚。這種比拚是建立在事實與法律的基礎上的。同時事實與法律也不是庭審的全部,還有很大一部分成敗取決於技巧。這也是庭審突出辯論對抗後所產生的必然結果。

“鄭發,起訴書指控你殺死蘇玲的事實對不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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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對,我沒有殺害蘇玲。我結婚後再沒有與蘇玲有過任何來往。”

“鄭發,剛剛檢察官問你在偵查機關的筆錄上的簽字是否是真實的,你回答是,對不對。”

“對。”

“偵查機關的筆錄中,最初的三份筆錄你不承認殺害蘇玲,是從第四份筆錄開始承認殺害蘇玲,我想問的是你是否在所有的筆錄上都簽字了。”

“是的,所有的筆錄都簽字了。”

“所有的筆錄上都寫上了以上筆錄我看過,與我陳述的一致。”

“是的,所有的筆錄我都寫了。這是辦案人員要求的。”

“如果我說筆錄不論是如何內容,你都要簽字,以及寫以上看過與我的陳述一致,對不對。”

“對。”

田詩與鄭方的一問一答,讓整個法庭轟地一聲亂了起來。大家都聽明白了。鄭方在偵查機關的筆錄中有無罪的供述筆錄,也有有罪的供述筆錄,都是本人簽字,都寫上了以上看過與我的陳述一致。從這個角度來說,簽字與後麵加上的這段話的作用就被抵消了不少。因為筆錄矛盾的情況下,使用哪一種筆錄,簽字不再是重要的依據了。

“反對,反對辯護人對被告人提出誘導性問題。”馬東生的聲音再次響起。

“我沒有誘導被告人回答,隻是讓他說出所知情況。”田詩說道。

“辯護人可以提出問題,但不能使用如果我說這樣的誘導性語言。”馬東生說道。

“反對有效。請辯護人注意,你可以向被告人提出問題,但不能在提問時將預設的答案一並提出,你聽清楚了嗎。”董倩說道。

“聽清楚了。”

“好,辯護人請繼續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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