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6章 東口渡口、馬沙灘和東陽市區,一條河上的三個點!_從法盲到律神,我經曆了什麼!_思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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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6章 東口渡口、馬沙灘和東陽市區,一條河上的三個點!(1 / 1)

刑事程序中,先由公訴人舉證。一般情況下,刑事案件的舉證主要是由公訴人來完成。這主要是因為,公訴人背靠具備強大調查能力的偵查機關,在調查事實收集證據上有著先天的優勢。

相對來說,辯護一方就要弱勢許多。辯護人沒有偵查機關那樣的強力調查力量,收集證據時也依賴對方的配合。刑事案件就算是公安機關調查起來都是困難重重,對於律師來說那就更加困難了。

也正是因為這種客觀情況,才會導致刑事案件中控辯雙方的力量對比嚴重不對等。體現在證據方麵,雙方的證據不論在質量上,還是數量上,都是存在較大差距的。

正是因為刑事案件的普遍規律,對於辯護人的證據情況,法官也好,旁聽群眾也好,都是不太抱什麼希望的。當然這次的情況特殊。田詩在之前庭審中表現出的強大戰力,讓人們對她自然是另眼相看。也正是這個原因,人們對於田詩的舉證還是有一些期待的。

“辯護人首先法庭申請證人鄭浩然、張正英、劉文博和許加興出庭作證。”田詩說道。

“準許證人作證。法警帶證人進入法庭。”董倩說道。

四人早就在法庭外等候,開庭前田詩特意交給董倩一份證人名單。

“證人鄭浩然,說一下你的情況。”董倩問道。

“我叫鄭浩然,東陽市鄭陽鄉鄭家村人。”

“請證人說一下你作證的內容。”

“我是鄭家村人,常年在東口渡口擺渡為生。在今年的五月初,我在跑船時就已經發現東陽河東口渡口段有漂浮的屍塊。”

鄭浩然的話,讓所有人頓時沸騰了起來。六月在東陽河發現的屍塊,其實五月初就在東陽河出現了。那起訴書中認定的案發時間五月中旬,豈不是不準確嗎?

“辯護人可以向證人發問了。”董倩一問就明白鄭浩然作證的內容了,也就不再問了。接下來的事情就是田詩的事情了。

“證人,東口渡口出現漂浮的屍塊時,都有誰看到了。”

“我看到了,還有一同擺渡的張正英、劉文博和許加興。當時坐船的人也都看到了。”

“這件事情,你們是否報案了?”

“沒有。我們以擺渡為生,這種事情我們報案的話,很可能引來報複。不過,也沒聽說過彆人報案。後來警方曾經來到東口渡口進行過調查,我們曾經跟他們說過見到屍塊的事情。”

“證人,我問一下,東口渡口、馬沙灘和鄭陽市區之間的位置和水流情況。”

“東口渡口、馬沙灘和鄭陽市區,三個地方其實是一條線。分彆是從北向南的流向,與東陽河的流向正好相同。”

“請解釋一下三地之間的流向問題。”

“以東陽河論,東口渡口在最上遊,下流為馬沙灘,最後是鄭陽市區。”

“如果在馬沙灘拋屍,會不會在東口渡口出現屍體或屍塊?”

“不會。”

“為什麼?”

“馬沙灘在東口渡口的下遊,在馬沙灘拋屍,應當順流而下,不會出現逆流而上的情況。”

“那麼東口渡口出現的屍塊,你怎麼解釋?”

“東口渡口出現的屍塊,隻能是上遊拋屍,或者是在東口段拋屍,才會出現。”

“審判長,我沒有問題了。”

“請辯護人發表意見。”

“對於證人鄭浩然的證言,辯護人認為可以證明起訴書中的事實表述與事實並不相符。首先案發時間上,起訴書認定時間為5月中旬。而證人鄭浩然可以證明,屍塊最先出現的時間是五月初。很明顯案發時間上存在錯誤。”

“其次,起訴書認定本案案發地點在馬沙灘,並且拋屍地點也在馬沙灘。然而這一認定,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以外,沒有任何證據證明。”

“這裡就有一個問題,那就是被告人的供述與事實是否一致呢。在昨天的庭審中,被告人已經向法庭說明,其有罪供述完全是一時糊塗所做的,與事實並不相符。”

“相信很多人並不相信被告人的這個說法。理由很簡單,不是你乾的為什麼你要承認。這一點辯護人認為,看待一件事,我們要從事物的本身出發。如果是一個正常的環境下,如果沒有做出犯罪行為,當然不會承認。”

“然而,被告人作出有罪供述時,所處的環境並不是一個正常的環境。他的人身自由被限製,精神上承受著巨大的壓力。那個時候,即使是一個正常人,精神也經常會麵臨崩潰。這種教訓我們是常有的。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在極度壓力之下,承認自己沒有作出過的犯罪行為,也是出現過的。”

“也正是因為這種情況的屢次出現,刑事訴訟法明確規定,被告人的供述不能單獨作為認定有罪的依據。而我們現在麵臨的情況就是,本案中作案的時間、地點和作案經過,除了被告人的供述並沒有其他證據予以證明。”

說到這裡田詩不自覺揮了揮手。是的,本案的證據中有一個非常大的漏洞,就是在作案的整個過程,都隻是依靠被告人的供述認定。鄭方說是五月中旬作案,那麼作案時間就是五月中旬。鄭方說是在馬沙灘上殺的蘇玲,那麼蘇玲的遇害地點就是馬沙灘。總之鄭方怎麼說,辦案機關就怎麼認。除了一點,那就是鄭方說自己沒殺人,辦案機關是一定不會認的。

鄭方的供述有多大的效力呢?在刑事案件中,被告人承認自己有罪,往往對於辯護來說,負麵作用都是致命的。辯護人可以與檢察官進行辯論,但他們不能否認自己當事人親口承認的事情。因為否定當事人,從某種意義上也是在否認自己。

從人性角度來說,對於自己沒有做過事,正常情況下是不會承認的。這種觀點的態度非常樸素,然而卻不能適應這個複雜的社會。

被告人歸案後,被提審,每天承受著巨大的壓力。有的時候不免自暴自棄,全盤承認不存在的犯罪事實。這種情況是不能用常理來判斷的。

田詩現在要做的,就是要否定掉被告人自己的供述。這麼做無疑是冒險的。因為當被告人的供述不可信時,也意味著其辯解也不可信,那麼被告人說什麼,也不會有人相信。所以,田詩要否定被告人的供述,卻不能通過否認的方式,而是通過有力的證據來證明。這種操作,專業性就更強了,過程也更加複雜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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