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7章 前科劣跡_從法盲到律神,我經曆了什麼!_思兔 

第57章 前科劣跡(1 / 1)

被告人不認的,辯護人可以不認。被告人已經承認的,辯護人也不認,不但不認,還要讓所有人也不認,其中的困難是可想而知的。

“被告人的供述,是起訴書認定鄭方犯有故意殺人罪的基礎情節。可是不論被告人如何供述,有一點我們是可以肯定的。第一,在我們這個世界,任何人都做不到讓時光倒流,五月中旬有死者,不可能在五月初就出現屍體。證人鄭浩然的證言可以證明一點,那就是本案的死者其實並不是蘇玲,而是另有其人。第二,在我們這個世界,誰也不可能讓東陽河水倒流。東口渡口是最先出現屍塊的地點,它位於馬沙灘的上遊。馬沙灘拋屍不會逆流漂向上遊。”

“事實就是事實,鄭方在壓力之下的供述,其實並不是其真實意誌的體現。最初的無罪筆錄,才是鄭方的真實表述,也是符合事實的表述。如果我們認定有罪的供述,那麼隻有在這個世界實現時光倒流,河水逆流時,才具備基本的可能。這是我對證人鄭浩然的質證意見。”田詩說道。

鄭浩然的證言如何使用,田詩一直在準備著。鄭浩然是本案中出現的第一個轉機,田詩也是非常重視。

“請公訴人質證。”董倩現在的心情還是非常沉重的。案件審理到現在,事實爭議越來越大,一件本來認為事實沒有太大爭議的案件,現在卻是讓人難以捉摸。這個田詩不知道後麵還有什麼手段。

“證人,我問一下,你與被告人是否存在利害關係,比如親屬,比如經濟合作等等。”馬東生問道。

“我與鄭方是遠房的表兄弟。”

“你與鄭方是親屬,是嗎。”

“是的。”

“你說的五月初發現屍塊的事情,你們沒有報案,沒有任何可以證明當時情況的證據是嗎?”

“我的同事可以證明當時確實有屍塊浮在水麵。”

“你的同事,都與你有利害關係是吧。”

“我們一起工作二十多年了。不過這種人命關天的大事,我們是不會說謊的。”

“審判長我沒有要問的了。”

“證人可以退席,公訴人請發表質證意見。”

“公訴人對證人鄭浩然的證言有以下質證意見一、證人與被告人是親屬關係,其證言不可信。二、證人證明事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馬東生說道。

“先說證人本身的問題。證人鄭浩然是被告人的親屬,在被告人被起訴故意殺人時,突然出現作證說在五月初屍塊就已經出現了。而其他證人,則是鄭浩然的好朋友加同事,他們已經有了二十多年的交情了。”

“以鄭浩然為中心,連帶其他證人,與被告人形成了一條利益鏈條。此時,這些證人的證言就不具備太多的效力與可信性,需要其他證據印證才能作為定案依據。”

“而幾位證人的證言最大的問題就是沒有其他證據進行印證。在水麵發現漂浮的屍塊,這可不是小事。偏偏幾位證人以怕報複為由,讓這樣的一件大事,就這麼無聲無息地過去了。過了幾個月以後,幾位證人又站了出來,這個時候他們倒是不怕報複了。”

“除了幾位證人以外,並沒有其他證據證明證人證言表述的情節曾經存在過。這裡需要特彆說明一點,檢察機關在審查起訴階段,也曾經對有關情節進行了調查。並未發現相關事實存在。而且除證人鄭浩然與被告人存在親屬關係外,其他三名證人中的許加興曾經因故意傷害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是一個有前科劣跡的人。”

“如果所有的案件,在證據齊備的時候,都出現本案中這樣的幾位證人,那麼之前的砍痕鑒定、顱骨身源鑒定等技術證據就可以被否定,那麼是不是每一個犯下嚴重罪行的人,都可以輕易逃脫法律的懲罰呢?”

馬東生的話引發了所有人的思考。公訴人的證據都是通過技術手段獲得的,具備科學性。這樣的證據,辯方隻是找到幾個證人作證就可以輕易否定嗎。

至於說鄭浩然的利害關係,大家當然會注意到這一點。而馬東生關於證人許加興的前科情況的特彆說明,也許在現在這個時代,是完全沒有必要的,甚至可能會收到相反的效果。畢竟因為一個人曾經的錯誤,對其進行人格上的歧視,這是法律所不容許的。

可是,在當時,在案件調查時,一個人的過往經曆,往往決定了社會對他的信任程度。在那個年代,不要說自己曾經犯過的錯誤,就是家庭成分不好,都會被認為一種不被信任的理由。我們無意評價當時這種情況對與錯,隻是在這種社會背景下,馬東生強調證人的前科情況,還是非常有必要的。

“這個世界沒有那麼多偶然,也沒有那麼多不為人知的秘密。證人所在輪渡每天來回於東口渡口,需要擺渡人數眾多。可是除了他們四人外,沒有人看到屍塊的存在。這種情況下,公訴人認為四人的證言與本案的其他證據,尤其是技術證據是相矛盾的。相較來說,技術證據更具備可信性。”

“最後再說明一點,就算是東口渡口當時在水麵上有一些漂浮的物體。也不一定是屍塊,這裡確實存在誤認的可能。假設漂浮的就是屍塊,也不一定就是蘇玲的屍塊。”

“今天庭審的案件,是一起死刑案件,這個案件中有一位女性被害人被人殺害,並以殘忍手段分屍。這樣的案件,庭審中呈現的證據應當是精確的,可核實的。而不應當是無法查證,甚至是可能出現錯誤的證據。據此公訴人認為,本案證人鄭浩然的證言不可信,存在誤認可能,其證言內容不能確認與本案的關聯性,依法不應認定為定案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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