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明有監控為證,吳秀雅還死鴨子嘴硬。
“審判長,我問完了。”孫麗薇不甘心地坐下了。
不過,雖然她的提問並沒有讓吳秀雅露出馬腳。
但她的理由不算合理。
審判長心裡也會有自己的判斷的。
審判長說道,“接下來,由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代理人宣讀附帶民事起訴狀。”
李杭站起身來。
“審判長,我方的訴訟請求如下”
“一、申請解除朱博偉與被告吳秀雅的婚姻關係。”
“二、請求法院認定,吳秀雅誘導朱博偉簽署的房產共有協議無效。婚前的個人財產,包括薈平花園128平米房產一套,興臨小區136平米房產一套,歸我方所有,不進行夫妻財產分割。”
“三、被告對我方的婚姻詐騙行為,對我方造成了巨大的精神損失,申請法院判定,被告支付精神損害費共計10萬元。”
“被告代理人,你對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提出的訴訟請求有什麼意見嗎?”
向文雪大聲道,“審判長,我方同意解除婚姻。畢竟原告都已經報警謊稱我方涉嫌詐騙,可以看出,原告為了離婚後獲得少分或者不分割財產,甚至不惜將自己的妻子送上法庭,對我方已經毫無夫妻之情,令我方感到心灰意冷。”
“此外,我方否認詐騙,檢方的證據,並不足以認定吳秀雅的行為構成了詐騙,雙方是夫妻,有金錢贈與是很正常的,他們的婚姻關係是既定事實,是受法律保護的!”
“而且,那份房產共有聲明,也是原告在十分清醒的條件,自願簽署的,應當具有法律效力!”
“因此,就算要離婚,也應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房子要分我方當事人一半!”
向文雪語調那叫一個激昂,把辯詞背得聲情並茂的。
看起來比吳秀雅還要冤枉。
如果是不知情的人見了,可能會以為她才是她口中哪個,被丈夫誣告詐騙的受害者。
李杭默默聽完向文雪的辯護詞。
覺得這一大段完全可以精簡地總結成一句話我既要離婚,又要無罪,還要房子。
典型的既要、又要、還要。
真敢想啊,夢想還挺大的。
李杭說道,“我方認為,不構成犯罪的說法不能成立。原因有以下幾點”
“一是從法律規定上看,即使是婚姻關係中的雙方當事人,如果犯罪,也一樣要被追究刑事責任,婚姻關係不是什麼犯罪的保護傘!”
“二是,二人的婚姻關係,是在朱博偉對吳秀雅的認識錯誤的前提下建立的。而且在婚姻關係維持過程中,仍舊保持著這樣的錯誤認識,並沒有得到吳秀雅的糾正。”
“三是,我方有證據證明,吳秀雅的詐騙行為存在主觀故意。”
審判長問道,“原告代理人,對於你方提出的訴訟請求,你方的事實依據是什麼。”
李杭站起身來。
“審判長,首先我請求當庭播放檢方的幾段監控錄像。”李杭說。
“可以。”審判長點了點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