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11章_扶搖之路:從小縣城開始_思兔 

第1811章(1 / 1)

梅佳本人也說,“我提出18萬元的裝修賠償,他們一下子就砍到1萬元,我知道他們不會給那麼多,這隻是我與開發商談判的一種策略。”

雙方之間的膠著狀態已經持續了一兩年,其間,開發商曾經向房管部門提出申請,要求裁決梅佳限期搬遷,但房管部門中止裁決,理由是“擬作出裁決時,被申請人反映協商不夠充分,為化解拆遷矛盾,促進協議搬遷”。

對此事,房管部門、開發商、當事人都表示確有其事,梅佳承認她拒絕簽收,最終她仍沒有搬遷,房管部門向區法院申請強拆。但梅佳說,她並不知道行政裁決結果,更不知道已經向法院申請了強拆,直到後來她正在房管部門與開發商協商,兩名身穿便衣的法官突然出現在她麵前,通知她這一事實,“我當時氣壞了,當即要求聽證,他們讓我說話的機會太少了。因此,我準備了一大堆證據、材料,可最終根本就沒有讓我申辯,法院當庭就裁定我3日內搬遷,一看就是事先準備好的方案。”

法院的法律意見書認為,“對於被征地的規劃部署合乎‘公共使用’”。按照法院的判決,隻要開發屬於“公共使用”範疇,地方市政當局便有權強行征收私有土地用於商業開發。

認定何為“公共利益”,從來都是很困難的事情。

曾家輝認為,不管在世界上什麼地方,這個問題上都帶來了爭議和分歧,有時候,人們不得不訴諸司法機關,才能求得裁決。新發布的物權法規定,隻有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有關部門才可以依照法律規定的權限和程序征收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單位、個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動產。不難看出,可以動用國家征收權的門檻就是“公共利益”。

他知道,在物權法起草的過程中,由於對公共利益的概念界定以及類型列舉未能凝聚足夠的共識,立法機關最終決定暫不就公共利益問題做出進一步的規定。但如何正確理解“公共利益”卻是物權法實施過程中事關民生的大問題,不可不察。物權法出台前後,什麼是“公共利益”,如何界定“公共利益”,是否需要對“公共利益”的類型進行列舉,“公共利益”的具體情形能否窮儘,以及如何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導致侵害個人利益等等問題,一直是學術界爭論的焦點所在。甚至連“公共利益”是否存在,也有不小的爭議。其中至少出現過兩種對立的觀點。這就是集體主義社會觀和個人主義社會觀在“公共利益”問題上的對立。

“公共利益”是否存在?

如何界定“公共利益”?

如何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

他講了,“討論何為公共利益,首先要強調公共利益具有以下特點:第一,要強調其具有直接相關性。即特定的利益關係的安排,隻有直接涉及到公共利益,這個時候才有公共利益的問題。不能把與公共利益間接相關的事項也都歸為公共利益。第二,公共利益要強調一種可還原性,即公共利益必須最終能夠還原為特定類型,特定群體民事主體的私人利益。一個脫離了特定類型、特定群體民事主體私人利益的公共利益,肯定不是正當的公共利益。第三,內容的可變性,也就是今天的公共利益明天可能不是公共利益。隨著社會的發展,時間的流逝,公共利益的內容會發生變化,這也會讓我們的法律適應未來社會生活發展的需要。第四個特性,就是不可窮儘性,即使通過立法和司法兩個機構對公共利益進行具體的確定,公共利益的類型仍然無法窮儘。基於以上認識,為防止公共利益被濫用,在法治的社會中,確認公共利益的機製應限定為以下兩個途徑:第一,由立法機關遵循法律所認可的表決程序和表決規則,通過相應的立法行為去確定。第二,由司法機關按照法律所認可的表決程序和表決規則去認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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