紂臨!
兩個月,我用了兩個月的時間,製造了“約翰·史密斯”這個人的死亡。
我自認為做得非常完美,所有的細節我都想到了,包括聯邦機構的監視能力和他們在事後調查這件事時的執行力,都已被我計算在內。
我甚至可以說是在過度估計了他們的能力後再來設計方案的。
這兩個月裡,我逐漸停止了與“約翰·史密斯”有關的所有社會活動我注銷了空殼公司,退掉了長期租賃的房屋,停繳了所有的稅款,並減少了自己的購物記錄。
我最後一次在公開場合使用自己的證件,或者說……使用“約翰·史密斯”這個身份的證件,是在一間連鎖酒店裡。
那天,我非常高調。
我在入住登記時,衝前台又擺臉色又罵臟話;我不但不讓服務員碰我的行李,還不停向他抱怨這家旅館有多糟糕,最後還拒絕給他小費;我半夜三更在房間裡來回踱步,惹得樓下的住客打電話到前台投訴,在被前台警告後我又跑到樓下敲那名客人的房門然後隔著門板恐嚇了對方;我一個晚上叫了三個“技師”來“上門服務”,每來一個我就以“長得比照片差太多”為由將其趕走,並在她們朝我豎中指翻白眼時罵她們醜逼……
長話短說,我這一晚上至少製造了七八個對我留有深刻印象的“證人”。
而第二天,我就去搶劫了一家珠寶店。
這家店我事先踩過點了,每個櫃台下麵都有隱藏的報警按鈕,而且是私營的,老板本人就在店裡,隻要搶劫發生,必然有人會按警報。
我戴著滑雪麵罩,拿著手槍,快速地搶了一袋贓物,並在警方趕來前就提著包跳上了車。
警察趕來的時間我是早就算過的,而且柏林的郊區車也不多,縱然我的駕駛技術一般,也不至於被立刻追上。
我就這麼猛踩油門,一路飆到了“預定地點”,然後在警車的圍堵下開車衝入了施普雷河。
車身還沒撞到水麵,我就已經給自己戴上了潛水麵具,下水後,因為車窗早已被我打開,我隻需解開安全帶,就能直接從那兒遊出車外了。
我還是比較有良心的,把珠寶都放在了一個防水的袋子裡且緊緊拉好了拉鏈,所以當警方把這個袋子從河裡撈起來時裡麵的東西一件也沒丟失。
至於劫匪,也就是“約翰·史密斯”這個人……被找到時,“他”已經是一具屍體了。
警方們得到的這具屍體,是我花了不少錢才弄到的,簡單地說……那是我的克隆人,隻不過他一被克隆出來就立即被淹死了。
在這個宇宙、這個時代,克隆技術無疑也是政府明令禁止的;但依然有人在搞,而且根據搞這些生意的人所說,他們的技術……也都是從聯邦內部買出來的。
聯邦內部秘密進行的研究到了什麼程度我不清楚,反正在地下世界裡流通的技術,僅限於做出生理上完全一致、但沒有異能、沒有變種基因、也沒有記憶的克隆體。
也就是說,做出來的成品,雖然和被克隆者的年齡、血型、體型、發色等完全一樣,但醒來時腦袋一片空白,既不認識這世間的事物,也不會說話;除了呼吸、吮吸和抓握這些本能動作之外,連翻個身都不會。
要讓這樣的人冒充本體進行日常活動自是不太可能的,但充當一具屍體肯定是足夠了。
可能有人會奇怪,這種克隆人又有什麼用呢?在這個時代,絕大部分內科病都可以非手術治愈,外科方麵的器官損傷也都可以用仿生材料修補,所以也沒必要用克隆人作為器官供給體;拿他們來做人體實驗也不合理,因為成本更低、效率更高的實驗方法多得是……
難不成克隆人是專門用來當假死道具的?
其實你們稍微再想想就會明白了,主要是色情業在用。
做這門生意的人一般都會想方設法去搞到一些名人的唾液、頭發、或指甲之類的東西……也並不難搞,隻要買通一些高檔地方的清潔工就能搞到……然後做出這些名人的克隆體,賣給那些“有需要的人”。
當然,價格很貴,有時候甚至比本體還貴。
你們要是疑惑……有錢人連本體都能“買來用”,為什麼還要找克隆體呢?那就是你們想象力太匱乏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