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瓜插播一例明朝案件。看了這個忍不住和大家分享一下。】
明朝s妻案實例。
取自《王恭毅公駁稿》
王槩即是王恭毅公,明成化年間任職大理寺卿。
“駁稿”是大理寺作為終審機關,對刑部送來的案卷之中有認為判決不當的,就予以文書駁回。
【瓜說此案涉及死刑,隻是按情節減輕,但仍需按大明律規定由大理寺複審才可執行。】
蘇鐸殺妻案——“夫毆死妻”
案件簡介
被告供詞——
蘇鐸讓懷孕九個月的妻子李妙圓給他做鞋,李妙圓不肯,蘇鐸辱罵李妙圓,李妙圓回罵。
蘇鐸的母親李氏於是毆打李妙圓,李妙圓又回嘴罵了婆婆。
蘇鐸聽到妻子罵母親,憤怒之下手持木棍將妻子打死。
李氏怕蘇鐸被告殺妻,蘇鐸表示“李妙圓有九個月身孕,我剖開她肚腹把孩子取出來,跟嶽父就說她難產死了。”
於是蘇鐸剖肚取胎,並用石灰醃製藏於砂鍋。
被告發後因驚慌將胎扔水中。
原告說詞——
李妙圓的父親李海若,狀告蘇鐸逼迫妻子入c門,妻子不從被毆打致死。屬無故殺妻,按照大明律就是死罪,蘇鐸得判絞刑。
【此處劃重點——大明律,隻有無故殺妻,才是死罪。】
刑部判決
第一蘇鐸沒有逼妻入c門,李海若誣告女婿無故殺妻,一概供詞無效。
第二蘇鐸不構成無故殺妻罪,因李妙圓辱罵婆婆在先,隻犯有“毀棄緦麻以上卑幼死屍”的罪名,也就相當於侮辱屍體罪,因為妻子的身份卑於丈夫,罪名更減輕一等,隻需要杖六十、徒刑一年。
第三刑部認為李海若是誣告,應該按照誣告他人死罪的罪名來判,又因為誣告的是卑幼於自己的女婿可以減刑,隻要杖九十,徒刑二年半。
【此處再劃重點——大明律,妻卑於夫,晚輩卑於長輩。卑與尊能決定刑罰的輕重。】
【此處再劃重點——可以有故殺妻。】
以下是王槩駁回刑部判決的原話
蘇鐸既將妻李妙圓打傷身死,剖開肚腹,取出胎孕,燒化身屍,凶惡殘忍,情犯深重,當坐正律。
今卻曲為回護,聽信本犯一麵之詞,妄招李妙圓罵母,脫允重罪。
且毀罵尊長,須親告乃坐,今李妙圓已死,伊母無親告情詞,憑何輒將李妙圓裝誣罵母之情?
若依取招,今後毆死妻者,俱可指作罵母罵父,不必償命,事屬不當!
翻譯成純白話文
蘇鐸殺q手法殘忍,情節嚴重,就應該死刑。
為啥要聽信凶手的一麵之詞,給死者按罪名,給凶手脫罪?
死者已經死了無法證明她生前罵過婆婆,死者的婆婆被罵也沒有親自告狀,憑什麼說曾經發生過這樣的事情。
要這麼判決的話,以後殺妻的人都可以捏造妻子不孝的罪名,隨便殺了!不能這麼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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