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有五常仁、義、禮、智、信。
禮再延伸出克己複禮,意誠心正。
即拿出珍藏,招待貴客,乃為誠心。
樂正氏覺得這理所應當,無需知止。
漁丈人助人不圖回報,隻因重義,後遭財利所辱,遂拔劍明誌。
此乃標準的為大義踐身。
因此。
對於義之至善。
樂正氏能夠做到知止。
同理。
仁推己及人的仁愛之心。
禮規範自我行為的準則。
智代表著具備明辨是非曲直的能力。
信誠實守信,千金一諾。
再加上義……
儒學的五常,但凡與現實生存相悖,便是至善,當可知止。
那麼問題來了。
孝道你怎麼知止?
家孝,對應忠國,方再有仁義禮智信。
孝一動。
整個儒學體係立馬就得跟著地動山搖。
內聖外王,也必將不穩!
綜上。
嬴政也迅速想到了這一點。
他沒必要在五常方麵跟樂正氏浪費時間。
他應該學習夫子。
直取問題的本質核心!
一言切中對手的關鍵要害!
必須要讓對手跟著自己的節奏走,直至進退維穀,左右為難……
“春秋楚國年間,有一人名叫直躬,其父偷偷盜竊他人之羊,直躬愧疚難安,遂主動向官府揭發了自己父親的罪證。”
嬴政提及了非常著名的春秋直躬案。
此事於【呂氏春秋】和【論語】中皆有記載。
遂。
嬴政知曉。
樂正氏也知曉。
周遭的百家學仕同樣是人儘皆知。
嬴政繼續道“官府接下供狀,依律抓其父,並且要極刑懲戒,以儆效尤,直躬不忍見父加刑,遂又秉持孝心,請求代父受過!”
“直躬當堂明言父竊羊而謁之,不亦信乎;父誅而代之,不亦孝乎;信且孝而誅之,國將不誅者乎?”
“後來經過官吏層層上報,楚王聽聞了此事,感念直躬的信義和孝心,遂下令免去直躬父親的死刑,最終此事以法外開恩的方式圓滿解決。”
“待具體因果傳入孔夫子的耳中……孔夫子卻表示十分的不以為然,原由在於,孔夫子主張【親親相隱】,【至孝為先】,也就是父為子隱,子為父隱。”
“孔夫子認為,那個直躬就不該揭發自己的父親,此為不孝之舉,又何談信義呢?”
……
在儒家看來,孝乃百善之先。
若你膽敢不孝。
那麼你的一切行為,就都會失去原本的意義。
站在孔夫子的角度。
孝忠仁義,由內至外。
順序不可顛倒。
不然。
人人亂孝且義。
人人亂孝求忠。
豈非民將不民,國將不國?
孝一亂,仁義禮智信都會跟著亂,進而讓整個儒學共識體係不再穩固,國家社會定將出現各種紛紛擾擾。
所以。
孔夫子並不推崇直躬的信義和仁孝並行,而是應當仁孝在先,信義在後。
親親相隱。
父子相合。
君臣相合。
方可得天下太平。
霎時間。
對麵的樂正氏有些淺眉微蹙……
他也明白過來,嬴政想要乾什麼了。
春秋時期的三北案,直躬案。
都明確昭示著孔夫子對於至孝二字,極為看重。
這就意味著……
內聖在至孝麵前,將很難知止。
他得慎之又慎。
隨即。
嬴政的身體微微前傾,他壓迫感十足的道“然而按照最初的商君之法,舉國一法,法外無刑,貫徹一刑。”
“即不依功勞,不論善舉,不得赦免,必須明正典刑!”
“後自惠文王始,曆代大秦先君,不斷完善出了憑借功爵,能夠贖罪、減刑、免刑等等。”
“因此,若按照最初的商君之法規範,直躬揭發自己的父親,有功當賞,且不必受到連坐,其父則必須依律嚴懲,不存在子為父代罪一說。”
……
商君講究重刑苛法,以刑止刑。
或許按照正常人的邏輯。
直躬都已經揭發了自己的父親,他願意代父受過,官府給予一些刑罰方麵的減免,又有何不可呢?
答案是……
如果直躬包庇自己父親的竊羊之舉。
包庇者,同罪。
而且,根據戶籍什伍製度,左鄰右舍居然對於直躬父親的竊羊之舉,毫無察覺,此亦為罪也。
當連坐之。
即直躬揭發自己的父親,受賞,免於同罪,也讓左鄰右舍免於連坐。
站在商君的角度。
這就是依法賞罰,明正典刑。
沒有什麼看在你仁孝或者信義的情分上,就對你父親網開一麵。
法就是法。
法立如山。
法貴時效。
減刑匱法。
法外無恩!
“再根據現今的秦法,若直躬擁有軍功,則可用功爵為自己的父親贖罪。”
嬴政沉聲道“如果直躬沒有軍功,其父也不必遭受重刑,隻需按照貲刑繳納財物,再依律流放徭役戍邊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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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法發展到嬴政這一時期。
肉刑其實已經相對比較少了。
畢竟動則砍手砍腳,對秦廷沒有任何好處,反而會缺少一個寶貴的勞動力。
不如讓罪犯去修驪山皇陵,築馳道,建長城等等。
當然。
該罰的錢財,那肯定也是不能少的。
“最後。”
嬴政若有所思的道“依據直躬案,現在便有了四種處罰方式。”
“第一至法重刑,法外無恩。”
“第二至功輕刑,功爵可抵罪責,繳納財貨當得輕刑,後流放徭役。”
“第三人治施恩,感念信義和仁孝,遂法外開恩,免除對應的一切罪責。”
“第四至孝輕法,如孔夫子所言,全麵推崇親親相隱,視律法於無物!”
……
嬴政把商君、自己、楚王、孔夫子的四種處罰方式,全部擺在了樂正氏的麵前。
嬴政自己肯定是選擇至功輕刑。
他不需要那麼多斷手斷腳的刑徒。
國家得有勞動力發展建設。
同時。
嬴政也不可能接受孔夫子的那一套,親親相隱,徹底把律法踩在腳底下。
這根本就是不可能的事情。
“樂正啟。”